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的规定(以案释法:证据保全很重要,必须重视)
一、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

一、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是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即使利害关系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公证处只要查明该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只要是为了当事人的正当的、合法的的权益,也应当出证);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证据保全制度在我国发展还是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所以在实际审判活动中,经常出现证据损坏,不能在使用等情况,这样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小编建议登录蓝箭律师网网站找专业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给予更好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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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证据保全很重要,必须重视
随着大家法治意识的增强,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屋、车辆、冻结车辆手续等保全措施很多人都听说过,但是证据保全你知道吗?
基本案情: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某以被告某洗浴中心构成侵权,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法院调取洗浴中心、出租车及城市道路监控录像,但是因为李某受伤发生在2022年2月份,洗浴中心因辖区派出所要求整改店里监控录像已在3月下旬更换录像设备,出租车监控录像保存周期仅为7天,现录像已经被覆盖。该两份重要证据现已无法调取,对原告举证带来极大影响。综合本案,由于原告李某在其受伤后未能进行证据保全,缺乏证据导致其受伤的事实认定困难,因此,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应当注意的事项:1.申请书应当载明保全证据的基本情况,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2.利害关系人申请查封、扣押等限制标的物的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3.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法官再次提醒:民事诉讼以证据为基础展开。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是在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对证据固定、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查明案件事实,切实化解纠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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