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我就抽根烟,怎么就犯法了?)
吸毒属于犯罪行为吗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可以被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属于行政责任,不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

吸毒属于犯罪行为吗
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可以被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属于行政责任,不是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根据上文的介绍,要是行为人仅仅是单纯的吸毒的话,那么是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此时还是要给予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同时还会强行要求戒毒。但如果在吸毒的同时,还有容留他人吸毒或贩卖毒品的行为,则就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我们蓝箭律师网咨询。
吸毒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拓展阅读

我就抽根烟,怎么就犯法了?
关于电子烟,想必大家并不陌生
但“上头电子烟”你未必了解
这种电子烟实则是一种新型毒品
打着 “合法上头” 的名号
里面添加了人工合成大麻素
因为披着 “潮”“酷” 的外衣
极易诱导青少年踏入涉毒的陷阱
什么是上头电子烟
普通电子烟的主要成分是水、丙二醇、甘油、尼古丁和调味剂等,而“上头电子烟”却被不法分子掺入了四氢大麻酚或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
合成大麻素,是一种类似天然大麻素的人工合成物质,它的危害性更大、精神活性更强。相关组织研究发现,它的精神活性要强于普通大麻素4到5倍,更高会强于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所谓的“上头”,就是毒品吸入人体后产生的短暂“快感”,而“上头电子烟”会比传统毒品更具有迷惑性和成瘾性,对人体危害也更大。
滥用者在吸食后会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常出现幻视、焦虑、抑郁、情绪突变、妄想狂躁、意识不清等反应,长期吸食会导致免疫力低下,诱发精神错乱和自杀倾向。
案情回顾
海南儋州一名17岁少年,因犯容留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1年7月9日,17岁的被告人林虎(化名)通过网络购买了“上头电子烟”,后由徐骁(化名,17周岁)代为接收。徐骁收到卖家寄来的“上头电子烟”后,便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到澄迈县金江镇找林虎。当日,林虎、徐骁欲入住澄迈县金江镇一酒店,因二人为未成年人无法办理入住。林虎遂联系朋友帮忙办理身份登记,由林虎支付房费,与徐骁入住该酒店。
期间,林虎和徐骁在酒店房间多次吸食“上头电子烟”。7月23日退房后,林虎、徐骁外出游玩。当日17时许,林虎再次联系朋友帮忙办理身份登记,由林虎支付房费,与徐骁入住同一酒店。林虎再次与徐骁在酒店房间吸食“上头电子烟”,二人至次日16时许退房离开。
2021年7月30日,公安民警传唤林虎、徐骁到案。经检测,二人大麻ABP结果呈阳性。后林虎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徐骁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
本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经儋州市法院审理,以林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点评
林虎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及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毒品犯罪是不可触碰的底线,年少无知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就是增强辨别新型毒品的能力。
警方提醒
吸食、贩卖“上头电子烟”是违法犯罪行为!警惕“合法上头”的诱惑,切莫盲目追求所谓的“上头”快感而以身试法。
如果在朋友圈刷到售卖“上头”电子烟,广告语中包含“飞行”、“飞行员”、“快感”之类的词语,一定要提高警惕!
遇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90后男子为求刺激
竟购买“迷药”长达5年
并数次在其女友不知情时让其饮用
致其女友出现头晕、恶心、呕吐
甚至昏迷两天
竟然一直没被发现?
浙江舟山的郭某某1990年出生,是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为了“寻求心理刺激”,产生给女友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
在2015年至2020年间,长达5年的时间里,郭某某趁女友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女友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酒中让女友饮下,竟让女友昏迷了整整两天。
除了给女友下药,郭某某还将魔爪伸向了其他人。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两个女性朋友到火锅店吃饭,他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
两位女士回来后,一人直接将啤酒喝下,而另一人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喝下啤酒的被害人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同伴送医救治。
因为座上除了郭某某再无他人,两位受害人怀疑被郭某某“下药”,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郭某某长期以来“下药”的行为才被陆续调查出来。
2021年8月,法院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迷药究竟有多可怕 女友为何5年都没发现
γ-羟丁酸一般指γ-羟基丁酸,是一种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抑制作用的强效镇静剂。其无色无味又易溶于水中,放入酒水饮料中很难被人察觉,口服后可在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内失去知觉。
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犯罪的迷药种类多达十余种,比较常见的还有三唑仑、氟fu硝安定、开心水等,均属于违禁品。
警方提醒
陌生来源或离开过视线的酒水饮料,一定要谨慎饮用。
来源:南京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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