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法定继承(叔叔的遗产,侄女可以代位继承吗?)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法律特征
代位继承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独立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为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这仅是例外。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属于合法继承里面的一个分支,而且代位继承只能属于法定继承的范围,遗嘱继承里面是没有代位继承这一说的,这就是他们的关系。希望看了以上资料以后可以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拓展阅读
叔叔的遗产,侄女可以代位继承吗?
来源:河东法院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个人财产无人继承的现象时有发生
无儿无女的叔叔过世
侄女可否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近日
张小美就是否可以
代位继承四叔的遗产
和两位叔叔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8日,无儿无女的被继承人张老四去世,张老四有三个哥哥,分别是张老大、张老二、张老三,四人的父母早已离世。张老大先于张老四去世,育有一女张小美。
2020年12月28日,张小美的二叔、三叔即张老二、张老三进行法定继承公证,张老二自愿放弃继承权,由张老三继承张老四全部存款60万元。
张小美得知此事后,认为张老二、张老三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代位继承权,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代位继承张老四50%的遗产。
庭审中
张老二、张老三辩称
张小美的父亲早于张老四死亡
张小美没有代位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张老四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及长兄均已先于其去世,且在民法典施行时被继承人张老四的遗产尚未实际支取并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确认原告张小美有代位继承权;
由于公证书不再作为确认继承份额的依据,对于原告张小美要求继承50%财产份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由张小美、张老二、张老三各继承张老四名下银行存款三分之一份额即20万元。
我们知道,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民法典颁布以前
代位继承仅仅局限于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而民法典的颁布
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至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也享有代位继承权
即,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适用第二顺位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当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赋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这不仅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在制度上强化了
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保护公民合法继承权益
也有利于私有财产
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老四未留遗嘱死亡,其未婚、无子女,父母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其兄弟三人继承,由于张老大先于张老四死亡,张小美代位继承张老大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
法院依法赋予原告张小美
代位继承权
并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
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且更显公平
更符合民法典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的立法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代位继承法定继承(叔叔的遗产,侄女可以代位继承吗?)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