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会怎么判(拐卖妇女儿童的罪与罚:两会代表呼吁买卖同罪,学界仍存争议)
网友提问: 律师您好,我朋友和人一起拐卖妇女,会怎么判? 柳州律师解说: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网友提问:
律师您好,我朋友和人一起拐卖妇女,会怎么判?
柳州律师解说: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1月3日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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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的罪与罚:两会代表呼吁买卖同罪,学界仍存争议
2022年3月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及这一点时,代表席里响起掌声。
九派新闻注意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多位人大代表就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两会代表呼吁“买卖同罪”“终身追责”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建议“买卖同罪”,建议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给予5年以上的判罚,“对阻挠解救者,体现出法律的威严。”
黄绮。 网络图片
“宝贝回家”寻亲网创始人张宝艳也建议,买主量刑不应低于拐卖罪,建议对包括买主在内的新发案件拐卖犯罪份子终身追责,并建议各地对辖区内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查。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基准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第241条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看来,“除非数罪并罚,否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最多就判三年。我认为这样的刑罚太轻了。”
黄绮一直关注全国反拐进展。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黄绮表示,今年,她会在两会上提交关于落实“反拐行动计划”建议的提案。
她提出支持“买卖同罪”。“实际上,买和卖是互相作用、互为条件的。如果没有买家存在,卖家就卖不成。反过来说,没有卖家的话,买家也买不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互相作用的“对向犯”。而作为“对向犯”,双方是无法区分轻重的,就该被用同样的刑罚处罚。”她说。
她还建议,对于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给予5年以上的判罚。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亲网创始人张宝艳在今年“两会”上建议,买主量刑不应低于拐卖罪。因为对被拐妇女儿童侵害最大,侵害时间最长的是“买家”。
“被拐妇女在被拐卖之后,‘买家’会做出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犯罪行为,给被拐妇女造成巨大且长期的痛苦。”她认为,正是“买方市场”刺激了人贩子铤而走险。她建议,对包括买主在内的新发案件拐卖犯罪份子终身追责。
张宝艳。 网络图片
她还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此外,长期关注女性权益保护的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实现买卖同罪,提高震慑,同时对妇女拐卖情况进行普查普救,并建立后续综合救助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也认为,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但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从容地应对各种类型的犯罪,实现罪刑相当。
另据媒体报道,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2】学者分为“提高派”和“维持派”
从立法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否提高法定刑?法学界专家有着不同看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教授主张维持现状。他发表在微信号“中国法律评论 ”的文章中表示,收买被拐妇女罪的收买行为本身,的确只有最高3年的基本刑,但是,收买之后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的各种行为,这些都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如第2款规定,收买妇女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而强奸罪最高刑可以到死刑)。
“如果全面地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不能片面地评价成一个轻罪,而要全部条款综合评价成一个重罪。”他认为。
车浩。 网络图片
他还认为,收买、拐卖妇女的行为,实质上相当于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预备犯。就此而言,相对于预备犯普遍不罚的现况,已经是提前和从重的打击。在行为人没有实施后续重罪的情况下,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体上还是罪责相当、罚当其罪的。
他还认为,刑罚严厉的威慑效果不是普遍有效地适用于所有犯罪情形的。当买方的利益足够大且成为刚需,而被严惩的几率又足够小的时候,就算把纸面上的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也是见效甚微的。
他还提出,现在的轻刑设置,客观上也是为办案人员提供了一个可立案审判也可以应付熟人社会的拿捏空间,由此就为被拐卖的女性提供了更多的被解救的机会和可能。“如果真的把收买行为提高为重罪的话,那完全可能出现一个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那就是纸面上的判决少了,但实际上的犯罪黑数越来越大。”
不过,中国人民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反对上述看法。他坚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实现形式上的买卖同罪同罚。
其发表在公众号“罗翔说刑法”上的文章提出,车浩的看法有合理之处,但没有考虑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现象,这种体系解释并不完美。
例如,单纯的购买儿童最高只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购买被拐卖的儿童,很有可能不会伴随非法拘禁、虐待、强奸等重罪。
但无论收买者是否悉心照顾被拐儿童,都对被害人家庭会带来摧毁性的打击。然而,拐卖儿童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收买被拐卖儿童则最高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这也导致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很少被追诉,因为它的追诉时效只有五年。
“因为刑罚的不平等,必然导致追诉时效的严重失衡。总之,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角度,综合241条全部条款,似乎依然是一个轻罪。”
罗翔。 网络图片
他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还基于共同对合犯罪理论。他曾经写过:在刑法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基本相当。罪名相同的共同对向犯,如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双方自然同罪同罚。罪名不同的共同对向犯,刑罚也相差无几,比如购买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刑罚完全一样。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很特殊,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
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买动物还要来得轻缓。“这样一来,不免有“人不如猴、人不如鸟、人不如物”的意味,无论如何都会让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 链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罪刑变更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设立拐卖儿童罪,规定拐卖人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最的最高定刑为死刑。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详细列举了拐卖人口犯的多种处刑情况,及划分拐卖人口罪同某些近似的犯罪、违法行为的界限等。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针对拐卖人口最增设5项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进一步正确认识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7年,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取消拐卖人口罪,将已满14周岁的男子排除在拐卖犯罪的对象之外,将绑架妇女、儿童罪作为加重情形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增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至此,拐卖犯罪的侵害对象就仅限于妇女和儿童,结束了一段时间内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卖人口罪并存的局面。
2000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使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将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规定为中国国际妇女,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并将在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犯罪也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依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予以坚决打击,对收买、强迫或介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个人包含单位,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加大对于拐卖人口犯罪计划中“买方市场”整治,通过在收买人口犯罪行动出现频率较高的地区开展全面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2015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加重对收买方的刑罚。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再提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进一步细化了婚姻登记人口和医护人员的报告义务。
九派新闻记者覃钰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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