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0月31日起,结婚和离婚登记可“全区通办”)
根据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均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声明即可。因此,现在...
根据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均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声明即可。因此,现在没有单位可以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单身证明)。
为解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民政部“民办函〔2004〕32号”文件精神,当事人可携带户口薄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按规定,该证明中会注明“不排除在本辖区以外的其他地方办理登记的可能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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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拓展阅读
10月31日起,结婚和离婚登记可“全区通办”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1小时前 记者:刘冬莲 文/图
10月8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深化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微改革”情况。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会上获悉,10月31日起,广西将实施结婚和离婚登记“全区通办”,这将进一步打破原来的婚姻登记户籍限制。
2021年,广西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试点,至2022年6月20日,“全市通办”覆盖至全区14个设区市。“全市通办”政策实施后,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到本市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介绍,从2022年10月31日起,广西将实施结婚和离婚登记“全区通办”,把广西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按此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不过,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以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暂不实行“全区通办”。
广西的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微改革”于2021年全面启动。当年推出16项“拿地即开工”、新生儿“出生即入户”等“微改革”举措,2022年又继续推出28项,如义务教育“一件事一次办”,区内企业跨市迁移“一地办”等。系列“微改革”举措取得了良好成效。
知多点
政务服务“微改革”就是聚焦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碰到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从细微处切入,创新推出一批改革举措,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体验,用政务改革的“小切口”解决企业群众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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