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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反担保(购买拆迁安置房后,房屋竟被原房主抵押)

反担保方式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为什么?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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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反担保(购买拆迁安置房后,房屋竟被原房主抵押)

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为什么?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

反担保具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供大家参考。

1、房产抵押反担保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房产抵押应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

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4、自然人保证反担保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被担保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5、股权质押反担保

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6、存单质押反担保

存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7、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

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存货或仓单依法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

8、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专利权质押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应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9、商标权质押反担保

商标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商标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商标权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10、企业保证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和为保证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反担保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11、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指出口企业即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出口退税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退税账户中的出口退税款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12、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应收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应收款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13、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特许经营收费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应获得特许经营权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

14、林权抵押反担保

林权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可用于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林权抵押需到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5、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

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是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将其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保证人担保责任解除后,将以零价格将股权转回被担保人原股东方。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的目的在于进入被担保人的股东会,影响其决策机制,防止被担保人出现侵害保证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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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反担保拓展阅读

房产抵押反担保(购买拆迁安置房后,房屋竟被原房主抵押)

购买拆迁安置房后,房屋竟被原房主抵押

来源:【银川新闻网】

男子为了能顺利办理抵押贷款,竟然将已经售出的拆迁安置房进行抵押。事后,因无力偿还贷款,男子被担保公司诉至西夏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行使抵押权。判决生效后,买主这才知道自己买了许久的房子,“房主”却是他人,房子也被抵押。气愤不已的买主又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终,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中涉及某担保公司就涉案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男子将已售房子“办”在自己名下

2010年12月15日,马某(出卖人)与李某(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马某将自己名下四间拆迁安置房屋其中一间出售给李某。签订合同后,李某将购房款足额支付马某,并占有该房屋,因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合同签订后李某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马某于是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直到2013年,涉案房屋符合办证条件。

然而李某不知道的是,2013年,该房屋在符合办证条件后,马某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在自己名下。期间李某多次催促马某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但其推诿未办理。

2018年,马某经营的公司向银行贷款175万元,并由某担保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马某与某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用其名下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屋为某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也正是这时,李某细心打理的小家“易主”。

一场官司让事情水落石出

在将名下房产担保后,因为经营不善,马某的公司倒闭不说,也无法正常还贷。于是2021年,某担保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马某经营的公司偿还其代偿款并判令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马某名下涉案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该案审理过程,房屋买受人并未参与案件庭审,法院判决某担保公司就马某所有涉案房屋在内的四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就在判决生效后,直到房屋即将被法院启动拍卖程序之际,李某这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已被设定抵押,才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生效民事判决中某担保公司对其购买的房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庭审中,法官认为,2018年,马某将涉案房屋为某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李某的过错导致。某担保公司未对抵押房屋进行动态审查,未对抵押财产是否出售进行实质审查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宣判后,某担保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本案中所出现的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而被原房主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买受人在房屋符合登记条件后,应积极敦促出卖人协助办理登记手续。而担保公司在办理抵押手续的时候也需尽到审查义务,对房屋实际权属进行动态审查。

记者 王辉 刘文光

【责任编辑:闫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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