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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关注】临港调整购房准入条件!非上海户籍社保满1年且满足这些条件可购房)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是什么上海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的本市城镇家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是什么上海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的本市城镇家庭,符...更多上海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上海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关注】临港调整购房准入条件!非上海户籍社保满1年且满足这些条件可购房)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是什么

上海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的本市城镇家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均具有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户口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2、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3、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一定年限内未转让过住房;

5、其它规定条件;

6、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人士,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7、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特别规定限额、同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及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购买程序是什么

1、申请

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

2、受理

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

3、公示

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4、审核

初审过程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核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

5、摇号和选房

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1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2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

6、购房

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7、登记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经济适用房也属于公民的财产,所以也是可以进行继承的,继承的程序有将相关的材料交由相关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并且办理。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上海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拓展阅读

上海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关注】临港调整购房准入条件!非上海户籍社保满1年且满足这些条件可购房)

【关注】临港调整购房准入条件!非上海户籍社保满1年且满足这些条件可购房

为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聚焦区域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为新片区人才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打造具有创新活力的人才高地,根据《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及《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建设独立综合性节点滨海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十条规定,进一步优化人才购房条件。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域。

二、定向优化人才购房准入条件

按照区域发展和产业导向,经新片区管委会认定,同时符合以下单位条件之一、个人条件之一以及工作年限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才,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在新片区限购1套住房,同时购房资格由居民家庭调整为个人。

2.1 单位条件

1、符合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新片区的企业;

2、新片区重点支持引进或为新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并定期更新。

2.2 个人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且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

4、近一年内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

5、居住证积分核定满120分。

2.3 工作年限条件

在新片区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

三、优先选房购房准入条件

符合购房条件、在新片区稳定就业且稳定居住的常住人口,可在新片区优先选房购房。

3.1 在清单内单位工作,符合个人条件之一,同时符合工作年限条件,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具有新片区购房资格的人才。

3.2 在清单内单位工作,同时符合工作年限条件,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具有本市购房资格的常住人口。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统一认购,以“人才优先,兼顾无房”为原则分批摇号选房。

四、其他规定(转让限制)

适用定向优化人才购房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才,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已满1年的,所购新建商品住房自合同网签备案满7年后可转让;满2年的,6年后可转让;满3年未满5年的,5年后可转让。

适用优先选房购房政策的人才及常住人口,所购新建商品住房自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可转让。

同时适用定向优化人才购房政策和优先选房购房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才,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转让限制以高年限为准。

例如:

1.某非本市户籍人才,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已满1年未满2年,使用《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认定函》(以下简称“认定函”)优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住房自合同网签备案满7年后可转让。

2.某非本市户籍人才,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已满5年,如使用《认定函》优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住房自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可转让;如未使用《认定函》优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根据该项目认购比是否触发积分确定是否限售5年。

3.某本市户籍人才,如使用《认定函》优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住房自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可转让;如未使用《认定函》优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根据该项目认购比是否触发积分确定是否限售5年。

五、 申办流程

(一)单位清单

新片区管委会根据新片区的产业发展导向及城市功能发展需求进行综合评定,制定《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单位清单》,按需组织更新。申请人可至新片区管委会官方网站(https://www.lingang.gov.cn/)查阅。

(二)认定方式

采用“单位注册、个人提交、管委会认定”的方式。

第一步:申报

1、申请人向企业提出申请《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认定函》。

2、企业登录临港新片区人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申请人添加账号(身份证、手机号、姓名、职位)。

3、添加完成后,申请人用身份证号作为账号登录系统,完善个人基础信息。

4、点击进行自我校验,新增个人申请,完善信息选择申请类型后暂存。

5、申请人下载生成的《购房意见书》,确认无误后签字,公司盖章。

6、上传《购房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点击提交。

第二步:审核

1、企业初审

企业相关负责人于系统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购房意见书》进行审核,确保信息齐全、准确、真实。

企业审核,并给出复核结果。

2、窗口复审

申请人提交《购房意见书》、身份证等个人证件、学历学位证书等人才证明及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稳定就业证明扫描件至系统。

窗口在系统中复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据相关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初步分类,并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提交至管委会予以审核认定。

3、管委会认定

管委会对窗口复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发放《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认定函》。

第三步:生成

经管委会认定后,申请人可于系统内自行下载《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认定函》打印供后续购房流程中提交。

六、申报材料

1、《购房意见书》;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扫描件,外籍人才提供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扫描件;

3、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学籍学历验证报告(可至学信网查询下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本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外省市核发的,还需出示本市相关部门考核复评的证明材料),居住证及积分通知书,上述材料根据所符合的人才条件提交对应的材料扫描件;

4、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扫描件,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证明材料;创业人才为清单内公司的法人或股东,如无劳动(聘用)合同,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或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

5、申请人近一年内实际在沪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或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等;

6、可证明满足“已在新片区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的相关材料;

7、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要原件扫描件。)

七、申请方式

申请流程在临港新片区人才服务系统一网完成。

申请网址为:https://hr.lgxc.gov.cn/service/

八、咨询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紫杉路158弄1号楼2楼新片区人才服务中心

人才住房政策窗口

联系电话:68289698-8069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资料:新民晚报

编辑:李冰倩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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