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证人证言怎么写(抢劫罪|证据链条的构建、证据清单及办案指引提示)
抢劫证人证言怎么写在以下的格式范本中将证明内容添加上证人所说的内容即可。证人证言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证人须知: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
抢劫证人证言怎么写
在以下的格式范本中将证明内容添加上证人所说的内容即可。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将证明内容添加上证人所说的内容即可)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抢劫证人证言怎么写拓展阅读
抢劫罪|证据链条的构建、证据清单及办案指引提示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刑事诉讼已经由原来的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以证据为中心。整个刑事案件的侦查其实就是围绕着犯罪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我们所收集和固定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移送给检察机关之后用于指控犯罪事实。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整理出一些常办案件的证据清单供我们办案的兄弟们参考。
(一)案件线索来源
受案登记表
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应收集下列证据:
(1)证明抢劫对象为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及现场辨认笔录。如果嫌疑人抢劫的对象为普通客户的,应该收集相应的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2)证明被害单位为正在使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信息、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证人证言;
(3)证明抢劫行为针对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现场痕迹、遗留物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及案发现场监控、照片、证人证言。
2.“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劫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军事用品及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用途物资的行为。对该类犯罪情节应着重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所抢物资为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标签、封条、批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
(2)涉案物资提取记录、登记表、现场痕迹鉴定。
书面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被害单位情况;被害人的户籍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被害人特殊身份证明;(残疾证明、孤寡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
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的户籍资料及被害单位授权文书-;
被害人损害情况;
被害人提供的证明财物损失及伤情情况的相关材料。
(二)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三)查证犯罪事实
1、作案时间及地点
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1、如果抢劫行为发生在户内的,应收集下列证据:
(1)证明案发现场为“户”的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人证言;
(2)证明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现场痕迹及勘验检查记录;
(3)证明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的现场痕迹、DNA、遗留物、照片、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2、如果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收集下列证据:
(1)证明案发现场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证言;
(2)证明公共交通工具正在使用的行驶运营记录、监控录像、GPS轨迹及侦查情况说明、证人证言;
(3)证明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现场痕迹、遗留物及勘验检查记录、照片、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作案人员信息;
作案人员基本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证据是户籍证明;
如果作案人员实际年龄与户籍信息年龄不一致的,应收集出生医学证明、就医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无法收集上述证据或上述证据仍不能确定作案人员真实年龄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骨龄鉴定;如果作案人员为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如果作案人员系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应收集《残疾人证》等证据;如果作案人员行为异常或提供精神病史线索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如果作案人员具有职务信息的,需收集劳动合同、入职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
特殊身份证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骨龄鉴定书;营业执照;劳动合同。
2、作案手段及经过
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1、多次抢劫中“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收集证明犯罪故意产生、犯罪行为实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痕迹比对、证人证言等方面证据。
2.“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冒充现役军人或警察实施抢劫的行为。对该类犯罪情节应着重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冒充军警人员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2)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军警制服、枪支、军警证件的调取记录、扣押记录及清单、情况说明、检验报告;
3.“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对该类犯罪情节应着重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持枪情况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痕迹鉴定;
(2)涉案枪支的调取、扣押清单、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
(3)证明涉案枪支来源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4.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伤情情况对查证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
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作案工具、赃证物品、照片、提取记录及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作案工具、赃证物检验报告;
共同犯罪案件中,还应收集预谋及分工、分赃等方面的证据。
3、被害人遭受损害情况
发票;
在进行具体价值认定前,应当先对所窃赃物的性质予以甄别,根据赃物类型的不同参照第四章的规定确定应当收集的证据。
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支付凭证;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害人验伤经过、伤情鉴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
4、作案工具来源及去向、赃物去向及分赃情况
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案发现场查获的赃物、作案工具,对案件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及时收集、固定,并组织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收赃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搜查、扣押笔录;清单;
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
聊天记录;转账凭证;
作案工具灭失或无法提取的,应及时收集证明作案工具类型、性状、尺寸、来源、使用情况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5、作案动机及预谋过程
被害人陈述:
如果存在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或存在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应当收集证实上述情形的证人证言、病史记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病史记录;犯罪嫌疑人涉赌、涉毒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四)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要查明以下事实:
(一)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
(二)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
(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
(四)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
(五)其他应查证事项。
(五)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证明前科劣迹情况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被害人或家庭人员因抢劫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导致自残、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应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死亡证明及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证明分赃情况的,应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收赃人员证言、查封扣押物品情况等;
证明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情况,应收集谅解协议、收条、转账凭证等。
(六)涉嫌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涉嫌罪名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但由于手段、情节、对象的特殊性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一)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二)抢劫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可能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三)在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四)基于逞强好胜,为填补精神空虚等目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五)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认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
(六)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财物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抓赌”、“抓嫖”,未使用暴力或仅使用很轻微暴力的,一般按招摇撞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认定,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认定;
(八)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如果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或者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或者明知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认定;
(九)行为人为压制财物持有人或他人反抗致人伤亡的,以抢劫罪认定,抢劫行为完成后,行为人为毁灭罪证或泄私愤等目的而杀害、伤害被害人的,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十)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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