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法律规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强奸罪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

强奸罪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1.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2犯罪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3处罚标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强奸未遂与强奸,在法律上量刑不同,但是,在受害者那里,却只是“百里路”与“半九十”,没有霄壤之别,对于未遂犯参照以上条款和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从轻处罚,具体处罚量刑看法官认定。
4从重情形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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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法律规定拓展阅读

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丈夫是不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或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朋友曾咨询过这样一件事:李某从偏远农村考入沿海城市一所大学,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企业,经介绍认识所在城市女孩孙某,孙某家中独女。所在城市房价畸高,物价也不低,李某打拼几年,加之家里也帮上忙,连买房子的首付都拿不出来。转眼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孙某父母将一套闲置的房子给俩人当婚房。婚后不久,孙某越来越不惯李某的一些习惯,渐渐两人产生了矛盾,经常大打出手,后来孙某干脆与李某分床而睡,并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问:自已有几个月没有和孙某同床过夫妻生活了,如果强行与妻子孙某同房会不会犯法(构成强奸罪)?有什么法律依据?
丈夫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从条文来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定义来看,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从保护法益来看,强奸罪的保护法益为妇女的性自主权。
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妻子为妇女,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强奸罪的对象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丈夫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承认丈夫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但应限制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的范围
健康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的繁衍生息也是家庭的社会功能之一,而实现这一功能的主体就是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夫或妻一方因各种原因在生育问题上可能达不成一致意见,如果一方为了生养子女在另一方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一概按强奸罪论处的话,恐怕无论从伦理还是夫妻应有的义务来看,都不是良法之治应有的状态。换个角度,性生活必竟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础,如果一律将婚内强行与另一方发生关系按强奸罪处理,夫妻之间势必在性的问题上小心翼翼,久而久之严重影响夫妻感情,造成更多的家庭分崩离析,这恐怕也不是法的应有功能。
相反,如果普遍承认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那么,对妻子的身心保护不利,尤其在男权思想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妻子的合法权益势必会以法的名义受到不法侵犯。因此,应在普遍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即丈夫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的情况下,限制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的范围。
众所周知,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在涉嫌婚内强奸的问题上,应对妇女性自主权作限缩解释,即妻子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是不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丈夫以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虽然不具有正当性,但并没有侵犯妻子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因此,不应对丈夫按强奸罪论处。
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情形
世界上有少数国家和地区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鉴于目前的条件,我国刑法原则上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但应严格限制婚内强奸罪的成立。
夫妻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实际同居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上海等地区法院已有相关判例支持;男女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男子违背女子意愿,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规范同居关系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从形式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男子构成强奸罪,没有刑法上的障碍。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使在我国现阶段,婚前同居的现象,已从观念上被人们所接受,不再谈同居而色变,同居关系是一种亲密的人际关系,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婚同居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法律保护这种关系的稳定性仍具有现实意义。以下我们来看两个法院判决实例:
【实例一】钱某(女)于1996年6月向当地法院起诉与丈夫王某(男)离婚,但通过双方陈词,当地法院认为夫妻情感关系并未破裂,故驳回了相应请求。199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诉讼理论,至10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在二人尚未正式离婚前,二人仍旧共同生活在原有住房内,但处于分居状态。一日夜晚,钱某在房间内收拾衣物,王某进屋内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却遭到了钱某的拒绝。王某便以暴力手段与钱某发生了关系,随后钱某立即报警。最终王某则以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实例二】程某(女)因家庭关系不和谐,故而导致草率与男友吴某(男)领证,但未举办结婚仪式,二人也未进行共同生活。而之后程某忽然决定与吴某离婚,导致吴某认为自己“被耍”,故而到程某的工作场所将其骗入自己家中,以暴力手段与之强行发生了关系。事后,吴某立即报警。吴某因强奸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结语:以上通过几个实例,结合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的态度,进行了简要分析说明。基本观点是:应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但应限度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的范围。您对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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