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内容为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
什么是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
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内容为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清算费用,具体包括: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4)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
(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催收债务差旅费;
(6)其他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清算债务,具体包括: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
(2)国家税款;
(3)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
(4)其他一般债务(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再履行清算开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
企业清算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
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第二种情况: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破产之后就会产生很多的债务,所以就会有相应的清算问题。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公司破产是需要一定的程序的,因为破产清算等后续事情很多,涉及到债权债务。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蓝箭律师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什么是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拓展阅读
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破产企业职工以及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都要一一进行解决,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在申请破产前需要清算评估。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符合通过破产法进行清理债务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但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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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具体是指: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二)条其中“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审计报告;
3.资产评估报告。
实务中,以上资料均为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时提交的资料。但为避免出现债务人企图通过破产而逃债的情形,法院在审查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的,会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形式,一般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须提交相关专项审计报告。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二)条其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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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的主要是在企业主要资产无法变现、资金链断裂、无人经营、长期亏损等情况下无法清偿债务的,即可以认定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往期案例中,鉴于其他几种情形难以举证证明,债权人亦通常以向破产案件受理人民法院提交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裁定书》予以证明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川恒律所表示实践中债权人提交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裁定书》既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又能够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了企业破产清算的两个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亦据此直接作出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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