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什么是合同的保全(自学合同法 |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速记干货))
合同法上什么是合同的保全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
合同法上什么是合同的保全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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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什么是合同的保全拓展阅读
自学合同法 |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速记干货)
合同的保全记住两个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一.合同的保全,是指确保债权获得清偿,防止财产不当的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重要体现)
二.债权人代位权
构成要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3.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2.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3.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必要为限度
三.债权人撤销权
构成要件:
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是主观恶意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2.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3.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必要为限度,如果是不可分之标的,那么限度就是整体标的
4.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记住代位权和撤销权,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以及两种权利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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