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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当交通事故与工伤发生竞合时,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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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当交通事故与工伤发生竞合时,咋赔?)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

(一)认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受理部门:

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局。

(四)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

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为参保员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3、首诊病历及有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6、如申请由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还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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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拓展阅读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当交通事故与工伤发生竞合时,咋赔?)

当交通事故与工伤发生竞合时,咋赔?

来源:肥东县法院

转自: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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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又被认定为工伤,当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发生竞合时,当事人能获得“单赔”还是“双赔”呢?近日,肥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1日,袁某经招聘到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8年7月13日,袁某从家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次合计36天。2019年1月9日,袁某受伤被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9月18日, 袁某的受伤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公司未为袁某办理社会保险,袁某受伤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袁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180000元。仲裁裁决除医疗费外公司需赔偿140000元,后公司不服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无需赔偿上述款项。

庭审中,公司主张无需赔付的理由为:袁某称其是在上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袁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袁某没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在上班路上,而且因第三方导致的交通事故也不是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的工伤,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更为重要的是袁某已就该事故导致的损失获得全额赔偿,法律保护以弥补损失为原则,袁某再次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袁某则认为该案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并经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应当依法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袁某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已经被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对袁某的工伤有异议,但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异议,视为对工伤认定的认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袁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该公司,该公司未为袁某办理工伤保险,袁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其次,关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发生竞合,当事人能否获得双赔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本案中,袁某因交通事故所获的赔偿与工伤中获得工伤赔偿,并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除医疗费等支出部分外,袁某可以并行主张工伤赔偿。

该案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医疗费已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故该公司应按规定支付除医疗费外袁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袁某赔偿款共计140000元。

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因此,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异议,则视为对工伤认定的认同。而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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