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款的内容是什么(合同违约金不要随便约定,高于这个数不支持)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款的内容是什么1、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必须准确、具体。如粮食,不能简单写粮食,应具体写明是小麦、玉米还是大豆、高梁。在使用地区性习惯名称时,当事人...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必须准确、具体。如粮食,不能简单写粮食,应具体写明是小麦、玉米还是大豆、高梁。在使用地区性习惯名称时,当事人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如南瓜,南方一般称“南瓜”,而北方一些地区则称“窝瓜”、“北爪”。
2、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
对于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必须具体、准确和统一。产品数量应按照国家下达的定购计划指标签订;有些则需要由当事人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协商确定。计量单位也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有些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3、产品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品种、规格和质量(等级)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于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商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4、产品的包装
包装物的标准,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双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包装物可以多次使用的,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回空)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的附件。
5、产品的价格
产品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协商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提)货期限和地点
农副产品交(提)货期限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明确规定。对一年收获两季以上的产品、季节性较强的产品、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必须由供需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不得签订没有具体交(提)货期限和地点的合同。有些农副产品因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热的,交货日期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后。
7、交(提)货方式
交(提)货方式,一般有送货、取货、代运、义运等方式。采用何种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历史习惯协商确定。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送往接收点;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需方提货;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的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需押运,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派人押运。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
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9、货款的结算
货款结算,应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办法和结算时间。结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合同中应注明双方的开户(结算)银行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货款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需方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扣款项。
10、产品的验收
合同应对产品的验收地点、验收方法、验收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在检验中如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请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裁决。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钱货两清者外,各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从这些方面来进行了解,才能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这也是双方都需要了解清楚的内容,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也能促进产品的购销。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蓝箭律师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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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不要随便约定,高于这个数不支持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合作。
这江湖里面的合作,离不开合同。
人性善变,在利益面前,往往翻脸不认人,转脸就赖账,极不靠谱。
所以,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人们通常都会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甲方为了惩罚、约束对方,往往会设置超高额的违约金;
乙方也往往惧怕高额的违约金,或付出超高额成本继续履行合同,或无奈放弃高额合同履行款。
那么,法律对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高额违约金真的有效吗,万一违约,是否真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呢?
今天就跟高瞻法务一起来了解下关于合同违约金的那些事~
违约金的种类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1、法定违约金
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
2、约定违约金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上限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或者计算方式,双方都接受就行。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也规定了,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所以,根据这一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对方的实际损失的数额。
怎样算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总而言之就是:违约金具体数额,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其他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衡量。
关于违约金,你还有哪些想知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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