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额罚息侵犯消费者权益(信用卡全额罚息究竟是否合理?最高法对银行卡条款全面征求意见)
案例今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居民王某因涉嫌恶意透支高达44万余元,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查,王某于2007年5月17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至...
案例
今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居民王某因涉嫌恶意透支高达44万余元,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查,王某于2007年5月17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至2012年7月26日,因逾期1607天(将近4年零5个月)未还欠款,共拖欠银行178000余元。审讯中,王某又交代他还分别在工商、交通、招商、中-信等四家银行办理了另外4张信用卡,而且都有长时间逾期不还欠款的情况。办案民警说:5张信用卡的本金是10余万元,2012年7月份立案这5张信用卡的透支金额已经达到了44万余元,其余30余万元都是逾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银行方面表示,信用卡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的有关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银行监督部门的要求;而且全额罚息目前是惯例,是银行业用以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不同银行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不同的信用卡产品,对免息期、年费、利息、手续费等很多方面的规定都是有差异的,持卡人应根据自己的接受程度来选择相关产品。
律师评析:“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
“透支1万元,还款9999元,哪怕是剩1块钱没还,银行也按照1万元计息,太不公平了。”王*亮在查阅各大银行关于信用卡还款计息规定时,发现除了中国工商银行明确表示不全额计息外,其他大部分银行都是全额计息。
王*亮认为,信用卡之所以出现高额滞纳金,是与信用卡行业全额罚息的“霸王条款”分不开的,而该条款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第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本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并没有被明确告知信用卡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计收办法,尤其是没有被明确告知部分还款却按全部应还款数额计收利息。而众多银行的网上申请信用卡业务中,在领用合约(或协议)中也没有明确详细的告知计收办法。
第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无意间或无力还款时,已还款部分属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应当将已还款部分还计入全部款项内计收利息,此行为是一种明显的显失公平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第三,违背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还款计息的强制性规定。
王*亮说,“全额罚息”这种情况已经存在了好多年,作为银行业的监管单位,银监会有义务责令银行整改,不能让银行再理直气壮地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1月5日晚,王*亮在个人博客、微博以及大众论坛等平台公开发表了这封公开信。11月6日上午,王*亮已通过快递和电子邮箱两种途径将公开信寄给银监会主席尚*林。
公开信在网络渠道发布后,不少网友纷纷转发、留言表示支持废除“霸王条款。而在众多网友的留言中,不乏经过微博实名认证的公职人员和机关单位,其中,“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明确留言表明支持公开信中的内容。
专家建议:按未偿还部分计息更合理
对于银行信用卡的有关规定,法律专家认为,银行按全额计息不符合消费者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法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海表示:消费者有义务就自己迟延还本付息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消费了5万块钱,还了49999块,只差1元钱没有及时还款的话,那么银行只能基于1元钱追究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基于整个消费额度。
法律和金融专家普遍认为,信用卡按照未偿还部分计息比全额计息更为合理。专家表示,滞纳金属于违约金的一种,有督促持卡人按时足额还款的作用。如果收取的滞纳金超过本金,就明显违反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应该采取更加合理的收费形式以及标准。
相关法律知识: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
信用卡全额罚息侵犯消费者权益拓展阅读
信用卡全额罚息究竟是否合理?最高法对银行卡条款全面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罚息究竟是否合理?
据了解,目前,国际通行的信用卡计息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额计息,另一种是按未清偿部分计息。全额计息,又叫做全额罚息,指的是如果到最迟还款日,未能全额还款,就算是差一分钱,都会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万分之五的日利息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部分计息,即部分还款,仅到还款日未还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利息计息。此前,多家银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仍是全额计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来计算。
今年年初,关于某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状告一家国有大行信用卡逾期罚息收取方式的案件备受关注,“全额罚息”屡屡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在6月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对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亦有明确说明,对于年利率24%、36%和介于之间的数额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问题的细节做出了详细的界定。对于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是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将对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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