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鉴别(离婚律师:离婚财产纠纷——如何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
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
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11年9月28日吕*波律师原创编辑,不清楚处咨询吕律师)
家庭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鉴别拓展阅读
离婚律师:离婚财产纠纷——如何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人结婚之后不注重自己个人财产和婚后财产的保护,认为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以至于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那么今天就带大家来全面了解如何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一、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以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在婚姻登记前就已经取得的房屋、股权、财产等,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2、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赠与一人的财产;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抚恤金、补助金等;
5、只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6、夫妻以协议形式约定归于个人的财产。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上述所说的以外,只要双方没有财产约定,那么法律会自动认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一方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受赠时并未明确表示只赠与一人的财产;
5、一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等;
6、一方实际取得的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款等;
三、其他财产归属认定
1、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会认定为个人财产;
2、分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需要根据分居时间的长短、另一方对财产的获得有没有贡献等方面综合考虑;
3、婚前房屋婚内被征收的,如果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房屋补偿款是基于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的,一般会认定为个人财产;
4、以夫妻共同财产所投的商业保险,若离婚时还处于保险期内,而投保人不愿再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千万不要再相信夫妻只要结婚了,所有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这种话了,如果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最好是拟一份夫妻财产协议来保障自己的婚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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