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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经济适用房还能领住房补贴吗(经济适用房不属于享受福利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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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经济适用房还能领住房补贴吗(经济适用房不属于享受福利分房)

买经济适用房还能领住房补贴吗?

1、买经济适用房是否还能领住房补贴需要查看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是否有补贴政策。

2、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已经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均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货币补贴。

4、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即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住房补贴一般能领多少钱?

1、住房补贴市内六区每户每月补450元,为增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能力.

2、将廉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元。

3、申请家庭每月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月租房补贴额=月租房补贴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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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经济适用房还能领住房补贴吗拓展阅读

买经济适用房还能领住房补贴吗(经济适用房不属于享受福利分房)

经济适用房不属于享受福利分房

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通常由房屋承租人、同住人以及居住困难户享有、其中,同住人的认定一般需要满足户籍在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以及无他处房屋的条件。对于“他处房屋”,那么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的情况,是否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是他处有房呢?

一、律师观点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通过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住人时,是否实际居住、是否他处有房是关键。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但是对于“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福利性质的分房,并未明确列举。

那么什么是经济适用房呢?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此类住房需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且为有限产权住房,居民需支付相应对价获得限制性房屋产权,其性质与福利分房有别,在本质上属于商品房。因此,在认定同住人资格时,已购置经济适用房的户籍在册人员不属于已享受福利分房,不能仅因其已购置经济适用房即排除其同住人资格。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经济适用房属于有限产权住房,但作为社会保障性住房,其本身具有社会福利属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购买人的居住问题。因此,对于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并实际入住的同住人,对涉案房屋解决居住问题的依赖较小,应当适当少分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比如本案中的陆某某,在房屋征收前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同时也符合被征收房屋同住人的条件,虽然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属于福利分房,但是该经济适用房足以解决陆某某的居住问题,对被征收房屋并不存在居住依赖,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其可以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但是应当少分。

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关系

系争房屋征收时户内人员为涉案七人,分列两户,陆4及陆某某方共计四人为一户,陆5方、许1三人为一户。陆某1、陆某某、陆某2(已故)是沈某之子。陆4是陆某1之女。陆某某、朱某某为夫妻,有一子陆3。陆某2、许2为夫妻,有一子陆5,许1是许2之父。

买经济适用房还能领住房补贴吗(经济适用房不属于享受福利分房)

案情简介

陆某1是小三线支内人员,其户籍因支内自系争房屋迁出。1989年12月,陆某1家庭三人受配某某村公房,租赁户名为陆某1,调配原因记明该户属上海小三线回沪职工,原无房产,根据厂分房细则予以配房。

陆4的户籍于1990年2月自某某村房屋迁入系争房屋,成年后未居住。关于陆某某方,陆某某的户籍于1977年5月自崇明某农场迁入,妻子和儿子两人的户籍于1999年12月自浙江嘉善迁入。居住期间,陆某某夫妻翻建阁楼并搭建卫生间,陆某某单位补贴搭建费用。2013年11月19日,陆某某申请购买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2020年12月4日,陆某某夫妻登记为鲁某路房屋共同权利人,产权信息记明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陆3为合同载明共同居住人,房屋建筑面积84.03平方米。

陆5方两人的户籍于1996年5月自海某路房屋迁入,后出国定居,回国期间在外租房居住。

2020年10月23日,系争房屋发生征收。2020年11月21日,征收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陆4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1,807,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陆4并非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陆5方提起上诉,认为有关居住部分奖励费用应当由陆某某方、陆5方两户均等分割。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陆4,陆4系支内人员子女,系争房屋系其父陆某1支内前落户地址,但陆4回沪后,户籍并未直接迁入系争房屋,而是由本市他处房屋迁入,且曾与父母共同受配某某村房屋,亦无证据证明其成年后实际居住,故陆4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不获征收补偿利益。关于陆某某方,三人入户后实际居住至房屋征收,且居住期间陆某某夫妻翻建阁楼并搭建卫生间,三人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因三人不要求内部分割,故陆某某特困补贴、搬迁相关补偿费用、搭建补贴应归三人所有。

至于鲁某路房屋,根据产权登记及合同记明共同居住人情况,该经济适用房足以解决陆某某方居住问题,陆某某方虽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对系争房屋并不存在居住依赖。鲁某路房屋系有限产权房屋,故不应视为陆某某方曾享受国家分房福利,但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中应当酌情少分。

至于单位出资搭建一节,因单位系基于陆某某人事工作关系进行补贴出资,故搭建补偿费用仍应归陆某某夫妻。关于陆5方,两人入户后实际居住多年,在他处未获福利分房或拆迁利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两人虽定居国外,但因陆某某家庭对系争房屋并不存在居住依赖,故无须基于陆某某家庭居住困难问题而予酌情少分。

二审法院认为:

纵观全案,陆某某方曾购买经济适用房,陆5方长期不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其控制系争房屋中面积较大的前厢楼也并非基于双方的协商一致,故双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可以多分征收补偿利益的情形。据此,综合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情况、对系争房屋的居住需求以及安置利益构成等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陆5方、陆某某方可分得的安置补偿款具体金额的酌定结果尚未失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已获得保障,本院对酌定金额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陆5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案例来源:(2022)沪02民终6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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