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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三娃都放开了,“超生户”欠下的“社会抚养费”咋办?娄底检察给出答案)

一、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了按当地收入外,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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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三娃都放开了,“超生户”欠下的“社会抚养费”咋办?娄底检察给出答案)

一、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了按当地收入外,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不过,记者查询发现,在广州大部分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中,并没有对这一项作出说明。只有黄埔区明确规定,超出的部分按1.5倍来计算。也有区以缴纳时间来区分倍数,如白云区,一个月内缴清社会抚养费,倍数为3倍,而一般情况下为4.5倍。

在查清违法生育事实后,由县(区)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根据当地征缴基数和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书,被征收者向当地财政指定的专用账户交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纳入当地财政统筹使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规定加征滞纳金;仍不缴交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开放二胎后超生罚款的规定

目前关于超生罚款(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二胎政策开放后依然要征收。目前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旧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依据,不符合该法规定的的生育行为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昨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该法最大的变化就是一对夫妇提倡生两个孩子。新旧变化之际,社会抚养费怎么收?新法生效前出生的二孩依然属于超生,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新法生效后生育的二孩是合法的,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此外,目前我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是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尚在送审中,因此,目前适用的标准如下:

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基本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明确分期缴纳期限和比例。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社会抚养费滞纳金问题: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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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三娃都放开了,“超生户”欠下的“社会抚养费”咋办?娄底检察给出答案)

三娃都放开了,“超生户”欠下的“社会抚养费”咋办?娄底检察给出答案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康丽)“感谢检察官,我们再也不用担心因限制高消费而带来的各种不便问题了。”4月22日,在娄底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当事人谭某骑与颜某清向检察官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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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该院和当地法院、卫生健康局多方合力,有效化解多起因生育政策调整而未执结社会抚养费征收(俗称“超生罚款”)案件难题。除了谭、颜两人另百余件同类案件,该市人民法院也将陆续作出结案处理。这是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娄底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件,有效解决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未执结给“超生户”造成的困扰,为国家人口政策的落地落实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障。

检察官发现“超生户”被限高

今年3月,娄底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在网络平台发现,有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对全市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进行清查的问题。

由于该问题系国家政策变化导致,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涟源市检察院十分重视,当即向省院、市院汇报,经上级院批准后,该院与涟源市人民法院、涟源市卫生健康局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就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的处理进行沟通协调,达成监督共识。随后,该院在市卫生健康局调取了相关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并从中筛选出已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至今仍未结案的案件。

经审查,其中16件25人被市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至今尚未解除,直接影响到被执行人家庭的正常生活,亟需妥善处理。

发出检察建议,停止执行“社会抚养费”

根据2021年9月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那么,百姓关注的没有执行到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还要继续执行吗?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检察官多方查找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走访相关部门和单位,经审查认为:根据2021年7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第五点明确提出,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此次受理的16起案件均可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妥善处理。虽然此类案件尚处于法院执行阶段,但按照上述相关行政法规及执行程序规定,应建议由涟源市卫生健康局向涟源市法院发函申请停止执行并解除相关执行措施。

4月18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涟源市卫生健康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及检察建议的制发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涟源市人民法院、涟源市卫生健康局对该院提出的建议全部予以接受,并承诺积极进行安排和部署。涟源市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已启动程序对未执结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陆续作出结案处理。

4月22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相关行政机关及被执行人代表均予参加,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旁听。会上,涟源市卫生健康局参会人员对国家计划生育及人口政策的发展、变化作了详细的介绍,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检察机关就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系列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及检察建议内容进行释法说理,并对后续工作的安排部署作了说明。

[责编:孙燕飞]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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