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很多人没注意单位工伤保险怎么交的,有的单位暗暗“减半”缴纳……)
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关于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方式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一、...

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关于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方式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指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三、缴费额(单位、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四、如何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按参保登记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依据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五、参保单位如何申报工伤保险缴费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追缴所欠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六、工伤保险费应如何征收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他已开征的险种统一征收。
七、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地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因各地发展情况不同而不同。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八、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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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没注意单位工伤保险怎么交的,有的单位暗暗“减半”缴纳……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转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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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你交工伤保险了吗?
你的工伤保险是按多少钱的标准交的?
很多人认为工伤保险离自己很遥远,
殊不知一旦出事,
将直接关系到自己能够得到的赔偿金额。
日前,
湖南娄底双峰县人民法院就调解了
一起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减半,受伤后少赔6万元?
2019年5月,原告贺某进入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工作。2020年8月,贺某在车间操作时受伤,伤情经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
2021年12月,双峰县工伤保险局按湖南某机械公司为贺某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标准3172元/月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贺某认为其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但公司仅以3172元/月的标准参保,直接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经仲裁程序无果,遂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支付其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63136元。
未按实际工资水平申报,用人单位补足赔偿差额
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虽然为贺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未按照其实际工资水平申报。经查,贺某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286元,被告是以3172元/月的标准缴纳,擅自降低缴费基数,使得贺某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其应得数额。
即便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补足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基金仍会以工伤发生时而非补足后的缴费基数计算贺某的伤残补助金,因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申报给贺某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已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补救。
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由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支付原告贺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共计38000元。
公司不按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也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抵触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本案被告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致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官郑重提醒,用人单位在给职工缴纳社保时,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人力成本而降低缴费基数。
工伤待遇有哪些?
计算标准怎么定?
(一)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27个月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个月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23个月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21个月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个月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6个月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个月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个月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9个月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7个月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70%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60% |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24个月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个月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5个月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0个月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8个月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6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36个月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30个月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5个月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0个月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8个月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6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