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的概念是什么(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吗?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死刑缓刑,简称为死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的刑罚,属于死刑的一种。死缓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2年的缓期,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自动减为无...
死刑缓刑,简称为死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的刑罚,属于死刑的一种。
死缓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2年的缓期,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执行死刑。
多数国家都有将死刑减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决之后按照个案情况(例如因法庭推翻原判、或者狱中表现良好)决定。死缓则是在量刑的时候就与“立即执行”的死刑区分开来。
来源
死缓的概念来源于中国律法传统。按清律,死刑分为立决及监候。二者无论判决过程、适用罪行俱有所不同。按律,大-逆、大-盗等极恶方会判处斩立决。立决者,案件交由刑部批覆,著即执行。其他获死罪者,判斩监候,一律暂缓行刑。需待秋天,经过秋审或朝审后,再由皇帝勾决。遇上认为情有可原者,改判流刑、徒刑。
执行情况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对外公开死刑判决或真实处决的人数。每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仅报告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死缓)以及5年以上徒刑的总判决数。一些学者声称,实际判决的死刑中很大一部分是死缓[4]。
据粗略估计,中国2005年全年死刑判决、处决人数分别在3900、1770人左右[5]。由于死缓的处决率较低,这二者之差可能有相当一部分是死缓造成的。
争议
中国政府和一些人认为死缓是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提倡仁政,做到少杀慎杀的手段[6]:
和死刑立即执行相比较,提供了避免冤案错案,错杀无辜的可能。有利于保存人证,进一步调查案件。鼓励罪犯在服刑期间立功。另有人士,包括一些法学家则指出了死缓的下列问题:
与死刑不衔接。目前中国刑法认为死缓不是一种单独的刑罚,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然而由于刑法第50条的规定,死缓罪犯只要在缓刑期间不故意犯罪,即可指望至少被减刑为无期徒刑。这和死刑的定义(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相差甚远[7]。与其他徒刑不衔接。上述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做法,实际上并不比直接判处无期徒刑更重[7]。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二者虽然都属于死刑,但对犯人来说几乎就是生与死的差别。一个罪案在什么情况下能被宽大判为死缓,在实践上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因此死缓为舞弊、贿赂等司法机构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机会。
死缓的概念是什么拓展阅读
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吗?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来源:大律师网
死刑中包括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所以两者是属于和被属于的关系,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死刑和死缓的区别到底在哪里?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欢迎大家阅读。
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吗?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
1、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限制减刑并不是不能减刑,而且要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
一是犯罪情节的考量。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这里参酌的是量刑情节。具体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响等。
二是人身危险性的甄别。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在刑罚领域,对人身危险性把握最为纠结,它是一种推断,具有较强的主观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环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言行(即其言行中所表现出来的危害社会的思想品质),行为人年龄、心理、生理状况、个人气质、经历、道德观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现与犯罪后的个人态度以及行为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潜在威胁等。
三是其他因素。主要指行为人是否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及受犯罪影响范围内民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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