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怎么办理(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程序)
协议离婚怎么办理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
协议离婚怎么办理
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
第六、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此外,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还有一些的自己单独的做法,以北京市为例,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就规定,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时要进行适当调解;另外,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离婚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时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交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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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怎么办理拓展阅读
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程序的双规制,即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由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下面我们就夫妻双方(内地)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一、夫妻双方自愿共同到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现役军人的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且以上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机关更正;
3、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1、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自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进入三十天的冷静期:
在这三十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丢失的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由婚姻登记处审核后,发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这时协议离婚程序就自行终止了。
四、如果当事人在这三十天的冷静期内没有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则自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届之日起进入下一个三十日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期间:
1、如果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配合共同去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然协议离婚程序也就此夭折了;
2、如果双方在此三十天内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了一致协议,共同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现役军人的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每人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向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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