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第三者如何界定(如何界定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范围?)

首先,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可能是已婚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的一方,一定是有合法妻子或丈夫的人。未婚同居中的一方与他人、同性恋者之间、恋爱中的一方与他人发...

首先,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可能是已婚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的一方,一定是有合法妻子或丈夫的人。未婚同居中的一方与...更多第三者如何界定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第三者如何界定(如何界定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范围?)

首先,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可能是已婚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的一方,一定是有合法妻子或丈夫的人。未婚同居中的一方与他人、同性恋者之间、恋爱中的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只能算作三角恋爱关系。还有社会上一些从事性服务的“小姐”与已婚一方发生性行为,如果他们只是偶尔所为,并没有拆散他人家庭的目的,从事卖淫者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其次,第三者具备主观上的故意。介入的第三者已经知道对方有配偶,却仍插入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故意挑拨他人夫妻感情,促使他人离异而与其结婚的目的;另一种是寻求新欢,玩弄异性,寻求精神刺激,并无与对方结合之目的。一般情况下,第三者和过错者之间形成默契,相互配合,使他们之间的违法行为得以长期隐蔽地存在。

再次,第三者已经有了越轨行为,造成明显后果。凡第三者插足,都必须是与有配偶一方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相互间存在着事实上的“恋情”,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的行为。如接吻、拥抱、通奸、姘居、冒充夫妻关系外出购物、游玩、会友等等。当他们这种违法关系保持的时间较长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出现行为放任自流,不计后果,在公众场合公开伴侣身份。


第三者如何界定拓展阅读

第三者如何界定(如何界定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范围?)

如何界定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范围?

案情经过

唐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西柏坡、天津优选纯玩双飞6日游。返程时,唐某乘坐旅行社安排的由曾某驾驶的客车从机场返回。行驶途中车辆发生爆胎,碰撞到山体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唐某不幸死亡。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负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曾某向唐某亲属赔偿了250,000元。

唐某子女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旅行社、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旅行社赔偿唐某女子等人2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唐某某等人保险赔偿金211,041元。

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但认为本案查明唐某死亡的原因为乘坐曾某驾驶客车行驶过程中车辆爆胎后碰撞到山体侧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新承担责任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旅行社的承保保险公司,因该起事故已代旅行社向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追偿权要求曾某支付赔偿金211,041元。

第三者如何界定(如何界定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范围?)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本案查明唐某死亡的原因为乘坐曾某驾驶客车行驶过程中车辆爆胎后碰撞到山体侧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新承担责任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旅行社的承保保险公司,因该起事故已代旅行社向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追偿权要求曾某支付211,041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遂判决:由曾某支付保险公司211,041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曾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死者唐某与旅行社之间具有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安排曾某新驾驶的客车从机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唐某死亡,曾某驾驶车辆运送游客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在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对死者近亲属赔偿后不得对曾某追偿。遂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第三者如何界定(如何界定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范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该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财产以及人身损害。曾某在接受旅行社安排,开车接送唐某等人路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唐某死亡,曾某虽与旅行社没有长期雇佣关系,但就此次开车接送游客是受旅行社安排管理,应属旅行社自身行为,即保险事故的发生系被保险人自身造成,曾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享有对曾某的追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那么,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范围该如何界定

第三者如何界定(如何界定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范围?)

来源:铜仁中院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沈重阳


以上就是关于第三者如何界定(如何界定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范围?)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