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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和受贿同罪吗(为什么说“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两者同等处理呢?三大原因)

行贿和受贿同罪吗视具体情况而定,不是绝对同罪的。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罪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

行贿和受贿同罪吗视具体情况而定,不是绝对同罪的。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罪不一定就构...更多行贿和受贿同罪吗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行贿和受贿同罪吗(为什么说“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两者同等处理呢?三大原因)

行贿和受贿同罪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不是绝对同罪的。

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罪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行贿罪,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律规定给付财物方不是行贿,而收受财物方却是受贿。

2、一方行贿数额小达不到立案定罪条件,而收受贿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贿赂数较大而构成受贿罪。

3、一方犯有行贿罪而另一方却未受贿。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所以,行贿和受贿是两种罪名,我们国家在查办贿赂案件的同时,也加大了对行贿方的惩处,从而达到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如果你还有关于行贿和受贿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咨询蓝箭律师网刑事律师,他们会给你带来专业解答。


行贿和受贿同罪吗拓展阅读

行贿和受贿同罪吗(为什么说“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两者同等处理呢?三大原因)

为什么说“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两者同等处理呢?三大原因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根据官方通报和权威媒体的报道,在上述意见中,虽然强调“行贿受贿一起查”,但又特别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

行贿和受贿同罪吗(为什么说“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两者同等处理呢?三大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为什么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呢?而且强调,在处理违法违纪事件和司法实践中,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本文对这个问题做一个阐述。

第一,尽管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强调“行贿、受贿”一起查,但事实上,从法律规定上看,行贿和受贿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可以说,如果被法院判定了“受贿罪”,最高是死缓、死刑,而行贿罪则相对比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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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如果是犯行贿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而且,判无期徒刑的情形,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从这个角度讲,在同一案件中,涉嫌行贿、受贿的主体,受到的处罚,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受到的处罚可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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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行贿受贿案件或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是以行贿人的检举、坦白交代等为侦破案件的契机,也就是说,在多数行贿受贿违法违纪案件或犯罪案件中,突破口往往在“行贿方”而不是在受贿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贿方”争取了主动,主动揭发或交代、配合调查,无论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是党纪上看,都可能受到比较轻的处分。

正因为如此,在公职人员违纪或行贿案件处理中,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调查终结并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行贿金额、行贿的具体次数、发生在不同的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还有的是被“索贿”,或者,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因此,对于这些不同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形,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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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相关行贿人,态度上积极主动,具有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或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从宽处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办案机关之所以坚持这种原则,也是为了更好地侦破更多案件,寻找办案的突破口。试想,对于受贿人员而言,多数情况下是“心存侥幸”,甚至在组织调查中,对抗调查。

第三,对于涉嫌受贿犯罪的公职人员而言,一旦认定受贿的额度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根据最高人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受贿额度达到3万元,即可达到“入刑”标准,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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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考虑到行贿人的一些具体或特殊情况,对于经过调查,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则可以综合运用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但在办案中,还是区别对待,一起查,不等于等同处理。这也在告诉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谁争取了主动,谁主动交代了问题,谁受的处罚可能对减轻。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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