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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找关系读名校未果,12万"委托款"能退吗?法院这么判)

委托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呢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

委托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呢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更多委托合同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委托合同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找关系读名校未果,12万"委托款"能退吗?法院这么判)

委托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呢

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合同有以下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委托人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转移利益】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委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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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拓展阅读

委托合同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找关系读名校未果,12万"委托款"能退吗?法院这么判)

找关系读名校未果,12万"委托款"能退吗?法院这么判

来源:【华声在线】

找关系读名校未果,12万“委托款”能退吗

法院:违背公序良俗,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华声在线7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张志祥 李灿)又到一年升学季,孩子上学问题是许多家长的心头大事。为了让孩子上名校,一些家长四处奔走,不惜一掷千金,但可能最后事与愿违。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鲁某委托李某为其办理某高中的入学手续,期望落空后,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委托款。

2018年7月12日,原告鲁某通过案外人吴某得知被告李某可以找关系帮助办理小孩入学高中事宜。当时原告亲戚的孩子正读初三,平时考试成绩不是很好,但想去长沙某中学就读高中,鲁某便委托案外人吴某帮忙。鲁某按照案外人吴某的指示,2018年7月12日、13日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5万元、2万元,共计12万元。转账完毕后,案外人吴某7月13日给李某发微信,告知其原告鲁某已经支付12万元至银行卡账户,并连同发送了需要办理入学事宜孩子的信息。8月19日,原告鲁某确认其亲戚的小孩已不能去相应学校读书。同日,原、被告分别至派出所报案。2018年8月19日、20日案外人吴某分别退还原告1万元,共计两万元,之后再未退款。2020年3月28日,原告鲁某找到被告李某,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李某于当日就案涉事宜转账1,000元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要被告退还剩余款项,被告以目前资金困难为由迟延支付。原告2022年1月10日诉至法院。

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本案中,原告将其亲戚孩子入学的问题委托给案外人吴某办理,案外人吴某又将该事项转委托给被告办理,原告直接将款项付至被告银行账户的行为可视为对转委托行为的同意,原、被告之间已构成转委托合同关系。

原、被告之间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孩子升学事宜的委托事项,不符合正常的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机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转委托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鲁某9.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不服,向湘潭中院提出上诉。湘潭中院经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家长们要以此为戒,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神通广大,以免遭受经济损失,又耽误孩子的上学时机。在实践中,存在最多的是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诈骗分子,谎称自己有能力解决子女入学,违法收取他人财物,然后拒不退还。此种情况,受害人应当及时追究行为人的诈骗刑事责任,或者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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