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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如何才能撤销仲裁裁决?[云亭仲裁实务14])

如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更改。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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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如何才能撤销仲裁裁决?[云亭仲裁实务14])

如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更改。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法律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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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拓展阅读

如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如何才能撤销仲裁裁决?[云亭仲裁实务14])

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如何才能撤销仲裁裁决?[云亭仲裁实务14]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袁惠

转自:法客帝国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但仲裁胜诉后,并不意味着胜诉成果就此定局,仍存在被司法审查程序推翻的可能。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持续增多,争议问题也愈加纷繁复杂。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团队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积累,尤其在总结大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数千个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观点,针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分析形成书稿(即将出版),并通过“法客帝国”公众号陆续推送百余篇书稿文章,以飨读者。

阅读提示

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的组成应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指定,各仲裁规则中对仲裁员的资格、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员的更换均有严格的要求。如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作出的仲裁裁决。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本文共分享了7则案例(包括主文案例和延伸阅读案例),对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首席仲裁员退出仲裁活动后,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新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指定新的首席仲裁员,否则构成程序违法,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一、林森房地产因与李从海之间的纠纷,向十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期间,2013年7月12日,原首席仲裁员邱明宇因健康原因申请退出仲裁活动。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定(指定)审批表“本案承办秘书意见栏”载明“原指定的首席仲裁员邱明宇申请退出案件审理,经主任同意邱明宇退出案件审理,请领导指定一名新的首席仲裁员审理本案”。“仲裁事务部部长审批意见栏”载明“建议许晓东担任首席仲裁员与姜华、张广兴组成仲裁庭继续审理此案,请审批”。

三、2014年1月23日,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4)十仲裁字第003号仲裁裁决。

四、后林森房地产不服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十堰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理由是:1.仲裁裁决书明显超出了仲裁申请事项,且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2.原仲裁庭的组成程序不符合《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首席仲裁员的更换不符合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的程序;3.仲裁庭对申请人司法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违反了法定程序。

五、十堰中院经审理支持了林森房地产的申请,裁定撤销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十仲裁字第003号仲裁裁决。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而《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对仲裁庭的组成程序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仲裁过程中,原首席仲裁员邱明宇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主动申请退出后,十堰仲裁委未根据《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关于仲裁员更换的规定,先通知双方当事人十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十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新的首席仲裁员,而是直接指定了新的首席仲裁员,该程序明显违反了《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关于仲裁员更换的规定,属于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故十堰中院支持了林森房地产的申请,裁定撤销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十仲裁字第003号仲裁裁决。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仲裁规则中对于仲裁员的选定和更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其原则是由当事人自行选定,实际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仲裁委跳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行决定或更换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作出的仲裁裁决。

2. 通常而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三名仲裁员中由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委托一名首席仲裁员。如当事人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一名首席仲裁员的,可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而对于仲裁员的更换同样要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先通知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指定新的仲裁员。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更换

(一)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主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

(二)本会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也可以主动更换。

(三)本会根据第(二)款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四)被更换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在5日内发送当事人;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必要,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期限自重新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十堰中院审理时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在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十堰仲裁委员会也送达了《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文书,而该规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也并未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故表明本案应按照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来进行仲裁。

《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应当按照原选定或者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和期限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首席仲裁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主动退出的,应该通知双方当事人十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十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十日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十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十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本案仲裁卷宗反映在原首席仲裁员邱明宇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主动退出申请后,十堰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新的首席仲裁员,而没有通知双方当事人十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十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违法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且仲裁委直接裁决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及对鉴定申请不予回复也存在瑕疵。

综上,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十仲裁字第003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案件来源

十堰市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从海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一仲字第00003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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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文主文案例外,本书作者在写作时还检索了以下6个案例,分别对应6种因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形,供读者参考。

案例1:王绍琴、十堰市交通运输局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一仲字第00006号】

十堰中院审理时认为,关于王绍琴申请撤销的第三条理由,即本案直接由该会秘书长指定该会工作人员刘汉平担任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即该法规定的主任不包含副主任。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本案十堰仲裁委员会由副主任指定仲裁员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案例2:江甲与江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某撤字第51号】

杭州中院审理时认为,从杭州仲裁委员会在(2008)杭某裁字第99号仲裁裁决书中关于对笔迹鉴定事项的表述、以及本院通知杭州仲裁委员会是否进行重新仲裁的内容来看,本案当属因仲裁程序违法而重新仲裁的情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的规定,在重新仲裁时应组成新的仲裁庭进行审理。而本案重新仲裁过程中,并未组成新的仲裁庭,仍由原仲裁庭继续审理,违反了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属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3: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国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仲撤字第00018号】

宝鸡中院审理时认为,宝鸡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15日向当事人发送了组成独任庭通知书,但《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呈批表》中审批同意意见,是在其后的2013年3月18日。该仲裁庭组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案例4:申请人(原被申请人)承德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张延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民特49号】

承德中院审理时认为,承德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张延会与承德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庭开庭审理时,承德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定的仲裁员姜文韬没有参加庭审,仲裁庭的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5:山东博实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仲撤字第2号】

潍坊中院审理时认为,……首先,关于首席仲裁员的指定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首席仲裁员除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外需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并未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因此首席仲裁员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院通过调阅潍坊仲裁委员会(2014)潍仲裁字第8号案卷,该案首席仲裁员梅芳系由“孙中贞”指定,而现有证据显示“孙中贞”并非潍坊仲裁委员会主任,该案因首席仲裁员的指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违法,从而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因此,申请人的该项申请撤销事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6: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一撤字第1号】

常德中院审理时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因此可以认定律师执业应在其实习满一年后。吕志强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时间为2006年5月,其执业应从2006年5月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吕志强律师在常德仲裁委员会聘任其为仲裁员和担任本案仲裁员时,从事律师工作即律师执业均未满八年;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即吕志强被常德仲裁委员会聘选为该委仲裁员,从事本案的仲裁工作,其不符合仲裁员聘任条件,违反了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故对该仲裁庭作出的(2013)常仲裁字第39号仲裁裁决书应当裁定予以撤销。对罗永慧主张仲裁员的选任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畴,仲裁庭组成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理由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如何才能撤销仲裁裁决?[云亭仲裁实务14])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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