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该何时转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扩建、年限计算)
答:《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
答:《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新建厂房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决算手续,应该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工程决算后根据发票所列成本作相应调整。
在建工程该何时转入固定资产拓展阅读
固定资产改扩建、年限计算
一、改扩建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二、发生改扩建工程支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三、替换部分按照账面价值冲减在建工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在建工程
四、被替换部分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支出
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注:计算新固定资产价值的时候需要减去已替换部分的部件的账面价值(部件原值-部件折旧)】
【为何要减去?将固定资产看做两个部分组成,原来已全部计提折旧,因为需要将该部件的原值全部剔除更换新的部件,所以打开括号之后就是直接减去部件的原值,部件的折旧额与总体折旧的折旧额相互抵消了】
改建后价值 = 固定资产原值 - 累积折旧 - (部件原值 - 部件累积折旧)
部件累积折旧 = 部件原值 * ( 累积折旧 / 固定资产原值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改建后的使用年限:更新后是新的资产需要按照新的寿命来折旧。
假定某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已使用2年,在第25个月开始为期三个月的更新改造,三个月后更新改造完毕并投入使用。
1、假定更新后的尚可使用年限为4年,那么直接按新购入固定资产的4年折旧年限进行折旧即可。
2、假定更新改造后使用的使命依旧是5年,那么截止到更新改造完毕投入使用已经过去27个月,那么尚可使用年限为:5*12 - 27 = 33个月。
月折旧额 = 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33
3、假定更新完成后原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变为8年,那么截止到更新改造完毕投入使用已经过去27个月,那么尚可使用年限为:8*12 - 27 = 69个月。
月折旧额 = 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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