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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如何维权呢(男子157万买到“凶宅”!如何维权、索赔)

“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过若摊上某位买家头上,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二手房买家为避免买到凶宅已锻炼成柯-南的本事,走访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还要上网查询小区新闻...

“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过若摊上某位买家头上,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二手房买家为避免买到凶宅已锻炼成柯-南的本事,走访邻...更多买到凶宅如何维权呢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买到凶宅如何维权呢(男子157万买到“凶宅”!如何维权、索赔)

“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过若摊上某位买家头上,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二手房买家为避免买到凶宅已锻炼成柯-南的本事,走访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还要上网查询小区新闻。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律师的介绍,如果买家对“凶宅”非常忌讳,除了口头向业主和中介查询外,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条款。买家应该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有关事项,业主和中介隐瞒“凶宅”历史就不能“侧侧膊”就过去。

故事一:妻子怀孕买到“凶宅”仲裁撑腰退房

吴先生通过某中介看中海珠区某物业,并与该物业业主陈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吴先生明确向陈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怀孕,要求房屋必须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陈女士对此表示该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120万元,以及在中介公司协助下办理过户手续。

两个月后,吴先生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的事件,迅速找到陈女士协商退房事宜,但陈女士称房屋并不影响使用,拒绝退房。吴先生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陈女士退还购房款120万元。经审查,业主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该物业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造成吴先生重大误解。最终,仲裁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决支持吴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专家分析:隐瞒“凶宅”误导买家购买决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吴先生已明确表示要求房屋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但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有人跳楼死亡一事,已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按照传统习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楼自杀会对购房者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和心理障碍,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购房的决定。

故事二:介绍买家买“凶宅”经纪赔5000元

李某打算与拍拖多年的女友在广州结婚生活,遂委托某中介公司经纪陈某寻找物业,并强调不得为“凶宅”。在陈某多次介绍下,李某看中天河区某物业。李某与经纪人员陈某商量交易事宜时,再三询问该物业是否为凶宅。陈某表示该物业吉利,并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若物业为‘凶宅’,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事后,李某就该物业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万元。

之后,李某在与附近市民闲聊时得知该物业内曾发生凶杀案,便找经纪人员陈某要求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陈某表示“凶宅”事宜不属于经纪人员告知义务的内容,故只愿返还中介费3万元,拒绝赔偿经济损失。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纪人员陈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查,该物业曾发生过凶杀事件,但陈某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该物业非凶宅,并表示若为凶宅,将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专家分析:非法定告知义务也要担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凶宅”虽不属于经纪人员法定告知义务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双方同意将该内容作为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中的条件之一时,经纪人员有义务对该内容调查核实并如实告知对方,不得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在本案中,李某已多次强调该物业不得为凶宅,但经纪人员陈某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依然向李某作出非凶宅的虚假承诺,导致李某遭受损失。

教你几招识别“凶宅”

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应多方探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网上搜索。同时,买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

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另外,业主如自身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事实,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家说明,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对于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在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时,除要按照行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如实告知物业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外,对于非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如实调查、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应未做调查就随意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误导或诱骗消费者交易。若消费者对“凶宅”有所避讳,且需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配合调查的,应明确向其告知,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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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如何维权呢(男子157万买到“凶宅”!如何维权、索赔)

男子157万买到“凶宅”!如何维权、索赔

今日,冲上热搜。

买到凶宅如何维权呢(男子157万买到“凶宅”!如何维权、索赔)

根据新闻报道,四川一男子称,他通过房屋中介以157万余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发现竟是“凶宅”。他找房东退房被拉黑,中介称他们也是受害者,一度维权无门。目前,该购房男子向某以“故意欺诈隐瞒构成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了原房东和中介公司。据称锦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

报道称,向某表示,他从4月份开始找中介公司解决此事,希望他们履行“房屋筛查,最高原价回购”的承诺,至今未有实质进展。“这是我们举全家之力买的房子。”他原本准备今年结婚,但女朋友知道这件事之后,都不来他家住了。他对此非常着急,称再不解决此事,就要耽搁终身大事了。

目前中介公司称会履行承诺,按相关流程对该房屋进行回购,并退还佣金。前房东向客户和中介公司隐瞒了该房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相关信息,但还需要等法院的判决,从法律程序上确认其“凶宅”性质之后,中介公司才能着手进行回购事宜。

01

举全力购买到“凶宅”让人愤怒

买到凶宅怎么办?

如何索赔?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房屋出卖人在购房时故意隐瞒,未如实告知,涉嫌欺诈,房屋买受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利息等损失。比如在被明确询问时故意虚假陈述,以及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披露义务时而没有主动披露的情形。

02

怎样避免买“凶宅”?

“凶宅”并不是官方或法律上的界定,一般指的是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虽然在客观上没有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却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交易价值降低。这是房屋的重大瑕疵。

买房时,首先,买房者一定要在购房协议或者通过中介签订的三方协议上记载房屋的凶吉状况,把房屋信息披露的义务施加给卖方。

如果房屋卖家书面承诺了所售房屋为“正常”,购房者在交易之后却发现上当购买了“凶宅”,此时可以认定原房主构成“欺诈”。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购房者一旦起诉到法院,可以轻松获得法院支持“贬损费”,甚至有权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购房协议,达到“退房”目的。

03

房主的告知义务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原房主必须要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其房产产权无查封、无抵押及债务纠纷等,并提供房屋质量、设施及是否涉嫌诉讼等情况,但并没有明确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是否属于房屋信息的一部分。

不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房主对于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有告知义务。

04

相关链接

“凶宅”未告知

原房主被认定欺诈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2008年6月18日,金牛区法院对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凶宅”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销售房屋期间未告知房屋曾发生凶杀案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房屋退还给刘某某,刘某某夫妇退还购房款。

经该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19日,原被告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成都市内一套住房以3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2007年10月1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318000元,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住房。当月25日,原告以被告隐瞒该房曾发生过凶杀碎尸案的事实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二被告退还购房款。

另据查明,被告之子刘某,2003年4月8日在该房内杀死一名十余岁女孩,而被告在售房过程中,未向原告告知上述事件。因该案涉及到我国民间关于“凶宅”的说法,且该案的受理在全省尚属首例,所以此案的处理结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的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综合因素构成。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的凶杀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另原告在订立合同时未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对纠纷的酿成亦有一定责任,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记者 晨迪

来源: 锦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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