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自动续约的条件是什么(关于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相关问题分享)
一、劳动合同自动续约的条件是什么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最高人民...
一、劳动合同自动续约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由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双方默认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应包括原合同所约定的期限。所以劳动合同的续订是可以默示的。
二、劳动合同续订的条件
(一)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初次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
(2)合同的形式
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续订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动合同续约的相关知识,劳动合同在期满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没有明示的情况下,自动续约。续约的内容与之前的合同相同,但是不包括约定期限的条款。如果你正处于这种境况,或者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建议你可以咨询律师,我们蓝箭律师网平台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你可以咨询任何在线的律师,解决你的问题。
劳动合同自动续约的条件是什么拓展阅读
关于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相关问题分享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具有主导作用,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也给与了惩罚措施。所以,为了规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风险,有小伙们想到:在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版本中,添加类似“自动续签”的条款,这样是不是可以视为续签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从而规避了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风险了呢?真是一个好问题,今天采取问答的形式,为大家分享由“自动续签”带来的争议焦点解答,希望在实操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自动续签”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存在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和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可以视为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劳动合同“自动续签”条款能否规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答:从众多审判案例说理来看,近些年多数法院倾向认为用人单位据此“可以”不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有个别案例不支持,具体如下——
(一)支持案例说理:“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2018年7月31日到期后仍在原岗位工作且合同工资未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就续订事宜进行过协商或有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按照约定续期1年,双方按照该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2021)京03民终5561号
(二)支持案例说理:“本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自动续签至2014年7月。劳动者主张武汉一半天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54号
(三)支持案例说理:“劳动者对该合同上的签名予以认可,虽主张该合同签订时并无“本合同到期后如员工仍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的约定,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未支持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并无不当。故对劳动者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9)辽01民终2184号
(四)支持案例说理:”双方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个月,一个月期限到了双方都未提出解除合同则自动续签生效。”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未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生效,故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2020)渝04民终386号
(五)地方支持性解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能否支持?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当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2019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六)反对案例说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视为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即合同期满未终止,视为劳动合同自动续期一次,以此类推。”该规定规避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主张其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952号
(七)反对案例说理:“鉴于已连续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此时用人单位认为仍应适用劳动合同内“自动顺延”的条款,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不足,所以从双方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之日起,劳动者要求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予支持。——(2017)京02民终2152号
三、尽量完善可以避免出现争议纠纷的“自动续签”约定要点
答:如果仅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约定“自动续签”条款,虽然有效,但是难免有争议。对于续签多久?达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署条件是否自动续签?续签的条件如何?劳动报酬待遇有无变化等都没有明确。所以建议在合同内,如果真的要约定类似条款,尽量约定详细,避免发生争议;举例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如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并继续履行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叁年,以此类推。原合同权利义务,劳动福利待遇不变。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中并无“自动续签”条款的约定,是否可以凭借事实劳动关系进行推断从而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答:笔者认为不可以。自动续签条款只能以约定为准,未约定的,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若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有原合同期满终止后自动续签的内容,且劳动者在用人公司继续工作期间,双方也未就原劳动合同自动续签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应当采纳“双方自动续签的主张”,否则事实劳动关系岂不是成了用人单位规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的借口了?不符合立法初衷,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案例参考:(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125号、(2015)新民二初字第00259号
五、总结与建议
从上述案例说理分享可以看出,否定自动续签条款有效的,也是当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成就之时。从侧面反映出,支持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自动续签”来操作,但是第二次之后,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再免除用人单位的督促管理义务,否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将会成为一纸空文,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这样的裁审认定方向,看起来对于双方也倒显得公平合理。
所以,如果初始合同模板里有“自动续签”条款,建议用人单位只用一次,“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偷懒”了,否则有大概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整体权衡利弊风险,约定“自动续签”条件还是弊大于利的,不利于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在“自动续签”的同时也丧失了选择权。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合规的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充分与劳动者对下一段劳动关系的履行细节进行协商,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避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好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各案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相关文章
1、二倍工资知多少
2、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3、二倍工资的计发标准(基数)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5、劳动合同订立的类型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连续签订多次固定劳动合同,是否违反“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自动续约的条件是什么(关于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相关问题分享)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