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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违法,违章,违规和过失行为(业务论坛|怎样理解“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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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违法,违章,违规和过失行为(业务论坛|怎样理解“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如何区分违法,违章,违规和过失行为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这是作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的违法。

违章:通常是指交通违章,即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管理及影响交通路况的行为。另外,违章也可指违反常规章法处理事情。

违规:是指违反了某些规定。但是“违规”一词中的“规”字并不是指指定的某项规定,这个“规”字是指所有双方协商好达成的规定。

过失是指:“应注意的、能注意的,而未注意”,或是无法达到一般合乎理性之人所应达到的谨慎程度。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亦称非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中只有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按其性质和程度依法处理,必要时给予法律制裁。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1、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为人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只有行政主体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权力,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某一行政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并不一定适用其它行政主体。因此要确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必须首先确定其是否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义务,那么没有履行或者承担这项义务的时候,才能构成行政违法。也就是说,必须存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统称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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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违法,违章,违规和过失行为拓展阅读

如何区分违法,违章,违规和过失行为(业务论坛|怎样理解“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业务论坛|怎样理解“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与“违法取得的财物”并列,作为涉案财物依法予以处理。执法实践中,我们应准确界定“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落实涉案财物全面追缴原则,做到涉案财物应缴尽缴,同时又要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和第三人的财产权,避免擅自扩大涉案财物处理范围。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主要是指供被调查的公职人员进行违法活动而使用的本人财物,这些财物必须与违法行为具有紧密的直接联系,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之物,且该财物是被调查的公职人员主要或者通常用于故意违法行为的财物。笔者认为,对于“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应结合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认定和把握。

一看财物归属,该财物是被调查人本人所有,而非第三人所有。“本人财物”应作扩大理解,不仅包括被调查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还包括被调查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所以在家庭中一般情况下单纯的个人财产较少,多数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在外或仅收缴一半份额的财产,则被调查人容易以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辩解而免于处理。况且,夫妻一方通常明知被调查人使用财物进行违法行为,也享有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夫妻作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利益整体,将夫妻共同财产纳入“本人财产”是合理的。如果该财产是被调查人与第三人共有,为保护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权,监察机关可对被调查人所占财产份额进行处理。

二看主观性,该财物是被调查人主观上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用于违法行为”包含被调查人将该财物用于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该财物只发生在故意违法行为中,过失违法行为中的财物不宜认定为“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过失违法行为中,财物只是与违法行为偶然结合,并不是主要或者通常用于违法行为,故不宜认定。

三看关联性,该财物与违法行为具有密切的直接联系,对于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财物的取得目的就是为了实施违法行为,并且主要或者专门用于违法行为,如公职人员为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而印发的传单、书籍等;第二,财物与违法行为紧密结合,是违法行为必不可少的要素,如行贿行为中的行贿款。

四看适当性,认定“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应当考虑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财物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等,对该财物进行处理是必要合理的,不能因为轻微违法行为而没收大宗财物或者影响行为人的基本生活。如公务员违规从事正常的营利活动,其获得的收益依法作为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没收,已能起到教育惩戒作用。其从事营利活动投入的合法资金,不宜认定为“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但若公务员从事的营利活动本身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则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投入的资金应认定为“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予以处理。(冯文瑞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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