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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享有什么权利(民法典第829条:托运人的变更和解除权)

托运人首先享有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至卸货港并交给收货人的权利;其次则是在承运人违约时向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除此之外,托运人还具有以下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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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享有什么权利(民法典第829条:托运人的变更和解除权)

托运人首先享有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至卸货港并交给收货人的权利;其次则是在承运人违约时向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除此之外,托运人还具有以下两项权利。

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权利

《海商法》第72条第1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因此,货物由承运人装船后,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如果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但尚未装船,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收货待运提单。但是如果托运人没有请求,承运人可不予签发提单。相应地,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但以托运人的要求为前提。

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签发海运单等提单以外的其他运输单证,则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这种运输单证。

2、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中止运输或者返还货物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属于合同的变更。由于在《民法典》中,托运人仅限于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因此《海商法》第五百条规定的第二种托运人不具有上述权利。

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一些:

1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2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重量和体积相符。计划运输货物,托运人还必须提出装运计划。

3按规定对托运物包装。

对于要包装的货物,有统一标准的,要按统一标准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要按货物的性质,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须附有必要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对于需要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投保。

5对于危险和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托运人要履行特别义务。

对于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品,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按照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托运人故意隐瞒、没有如实说明危险品的性质或其他行为,使承运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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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享有什么权利拓展阅读

托运人享有什么权利(民法典第829条:托运人的变更和解除权)

民法典第829条:托运人的变更和解除权

第八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如下: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在货物运输途中行使变更履行运输合同权利的规定。

一、从货运合同成立之日起到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均可以要求变更货运合同。运输单行法也规定托运人可以在开航、起飞前或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前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二、托运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即托运人不需要与承运人协商,不需要取得承运人同意,可以单方面决定变更运输合同。

三、本条规定的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实际托运人,其与承运人之间并无运输合同关系,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托运人变更或解除权。

四、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可转让运输单据的,单据持有人在持有全套运输单据时也可以行使类似本条托运人的权利,但不属于本条调整的范围。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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