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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城市管理执法事项需要集中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监管与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需要集中行使的条件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需要集中行使的条件包括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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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城市管理执法事项需要集中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监管与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需要集中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需要集中行使的条件包括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城管所拥有的相关处罚权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本市城管执法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全部处罚权,

2、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城市河湖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城市停车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4、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5、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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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城市管理执法事项需要集中行使的条件是什么拓展阅读

2022城市管理执法事项需要集中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监管与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监管与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各区城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要求,探索试点房屋建筑类建设项目综合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和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逐步推进运用信用等信息实施更加精准的综合监管模式,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适用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建设项目,包括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二、主要措施

(一)提升信息对接共享。建设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推进监管系统和执法平台互联互通,及时共享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项目建设、建筑废土处置、噪音防治等相关监管执法信息。

(二)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建设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联络员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定期研究推动监管和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需要协调配合事项,协调推进重大联动监管执法工作。

(三)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建设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时限。案件移送应以主管部门名义进行,加盖部门公章,能够证明基本违法事实的资料应当一并移交,接收部门应出具书面凭证。

三、其他事项

(一)建设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持续对标先进,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遇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为后续探索优化综合监管执法奠定基础。

(二)本通知有效期两年,到期后自动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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