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6.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类案检索分析报告)
市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正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市政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正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第三条企业清算工作的管理,由审批企业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清算。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应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解散,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第五条企业清算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平合理、保护债权人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原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第六条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企业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能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按照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企业资产不能抵偿债务,或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审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者的任何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或依其职权决定企业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普通清算不能正常进行,债权人、董事会或投资者的任何一方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以转入特别清算程序。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其破产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第七条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为清算目的或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外,应停止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普通清算程序第八条企业开始清算的日期,按不同情况分为三种:一、经营期满之日;二、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解散之日;三、被撤销或被吊销执照之日。第九条企业清算期,从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企业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交清算结束报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之日止,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审批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第十条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组成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并推举主任一人。清算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派董事或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经董事会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人员组成清算工作小组,处理具体清算事务。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自企业开始清算之日起7日内,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审批机构备案。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构应当在接到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第十二条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解任或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四、其他原因。董事会解任或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审批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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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类案检索分析报告
【检索时间】2022年5月22日(系统生成)
【检索平台】北大法宝类案检索平台
【检索方法】 (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或其他方法,用户填写)
【检索结果】(系统生成)
通过上述方法,共检索出14个类案,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0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10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1个,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3个,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1个,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3个,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1个。其中,14个类案为近三年判决/裁定生效。
【检索结论】(依据检索的案例得出的相对客观的结论,用户填写)
【对比分析】(类案基本信息及与待决案件的对比分析,类案详情由系统生成,分析部分由用户填写)
1. 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 (2020)闽02民终4598号
案例来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
类案层级: 参考性案例
审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结时间: 2020.11.24
裁判要旨: 公司清算分配后又出现的新确认债务,在性质上与清算程序中公司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相似,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股东应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186条 (现行有效)
判决结果: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19)闽0205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一、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以5391750.51元为限对厦仲裁字20170162号裁决书项下厦门友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9979069.8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东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闽02民终459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由: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 (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类案层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结时间: 2017.12.26
裁判要旨: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4条 (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3条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36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70条1款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53条
判决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3. 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诉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 (2016)苏民终187号
案例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参阅案例
类案层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结时间: 2017.06.12
裁判要旨: 在证据证明参与合并的公司均符合破产条件且破产清偿率相同的情况下,以终止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为目的而实施的公司合并,即先将各公司合并,然后将合并后的公司直接破产的做法,违背了公司合并制度立法目的,规避了公司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的规定,损害合并前原资产状况相对较好公司的债权人权益的,构成侵权。作出该合并决定的股东系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20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20条2款
判决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6)苏民终187号民事判决:
4. 陆旭晔诉曹静、曹数强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 (2015)泰中民终字第01282号
案例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参阅案例
类案层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结时间: 2016.03.10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的范围,以依法清算下债权人应得金额为限。而依法清算下债权人应得金额,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股东对公司情况知情的优势地位,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依法清算情形下公司真实的剩余财产数额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85条1款 (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0条1款1项
判决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泰中民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
5.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2-2021)之五:湖南某公司与建德某厂、法国公民包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失效] (失效)
判决结果: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于2004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9日施行,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进行清算。湖南某公司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主张建德某厂、包某应对杭州某公司无法清算负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外,2003年建德法院做出的数份裁定书均认定当时杭州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公司自200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至2016年7月进入破产清算期间,均没有发生经营行为。因此,杭州某公司没有及时清算并非湖南某公司债权无法实现的原因。故判决驳回湖南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6.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五:C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赔偿案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11条 (已被修改)
7.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之五:深圳市某景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标、李某继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现行有效)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标、李某继连带清偿某景科技公司软件服务费、流量费、云服务器费1368166.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公证费。
8.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上海银行诉坤泰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审慎界定出资责任 依法保护投资权益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股东履行增资义务与出资义务的时间节点有所不同,该时间差异将影响到外部债权人对于公司责任能力的判断和预期。如外部债务产生于公司增资之前,即便股东增资存有瑕疵,股东也不应就此向相应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 (已被修改)
判决结果: 驳回了上海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个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典型案例之五:金辉裕泰企业诉香港博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外商独资企业香港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程序: 二审
判决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辉裕泰企业对广州博隆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认定广州博隆公司不能清偿该债务,香港博隆公司作为广州博隆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判决香港博隆公司在对广州博隆公司未出资的3149.7万美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 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十八:某管理公司诉董某、孙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清算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时起算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程序: [&34;]
判决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综合双方诉辩称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已超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公司没有进行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的,债权人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清偿责任,如经审查确实存在无法清算情形,清算义务人以时效抗辩的,由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债权人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事实,以该时点起算诉讼时效。根据本案所查事实,孙某、董某作为某环保纸公司股东系该公司清算义务人,其二人以涉案债权人应于2003年即知晓某环保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故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理由提出抗辩,但其并未就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环保纸公司无法清算的时点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对此债权人表示在本案庭审中孙某、董某明确表示某环保纸公司无法清算时其方知晓某环保纸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故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一审庭审时起算,并无不当。因孙某、董某怠于清算,导致某环保纸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法院判决支持某管理公司作为涉案债权的合法债权人要求其二人对某环保纸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11. 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十:乙公司与曹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属于欺诈注销,构成侵权,侵权人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曹某、孙某赔偿乙公司代垫款11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12. 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八:乙公司与甲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裁判要旨: 在证据证明参与合并的公司均符合破产条件且破产清偿率相同的情况下,先合并、然后直接破产的公司终止方式,违背公司合并制度立法目的,违法越过清算环节,损害原资产状况相对较好公司的债权人权益,构成侵权。作出该合并决定的股东系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并中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造成债权人丧失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机会,构成侵权。相应的侵权主体应根据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原因具体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20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3条
合并中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造成债权人丧失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机会,构成侵权。相应的侵权主体应根据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原因具体分析判断。
判决结果: 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未实现债权的相应损失。
13. 浙江法院2013年涉企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五:金某某、徐某某与嵊州市某塑胶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法人终止。但实践中,一些商事主体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并不依法进行清算,而是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为多人时,多个清算义务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19条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 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九:乙公司与冯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周某、冯某对甲公司向乙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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