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人老太事件背后的法律解读有什么(2010年,郑州大学生扶老人被索赔20万,法院两次开庭,最后咋判的)
讹人老太事件背后的法律解读有什么一、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被害人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讹人老太是否构成...
讹人老太事件背后的法律解读有什么
一、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被害人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讹人老太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去分析一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要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其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此罪。
(四)主观方面: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其表现出来的就一定是故意。
二、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方法: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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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郑州大学生扶老人被索赔20万,法院两次开庭,最后咋判的
2010年3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人头攒动,一个备受全国人民关注的案件将要在这里二次审理。
此案之所以万众瞩目,因为此案是彭宇式的案件,核心是“扶倒地老人”,原告被告各执一词,孰是孰非扑朔迷离,一审判决后扶人者喊冤,倒地者也一肚子委屈。
原告是一个老太太,说大学生李凯强撞人逃避责任,向其索赔20万
被告是一个叫李凯强的警校在校大学生,自称自己是学雷锋,看到老人倒地主动去扶。
一审判决李凯强赔偿老太太7.9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万元。
对此李凯强表示不服,提起申诉。
郑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李凯强的诉讼。
为了确保审理结果公正,庭审过程网络直播,还邀请了各界人士组成了评审团,现场发表评论意见。
那么,二审将会如何判决?是学雷锋遭遇碰瓷,还是大学生不讲诚信?
在公布二审判决结果前让我们先听听原被告是怎么说的,了解一下案件的梗概。
大学生李凯强:学雷锋被讹诈
李凯强是家中唯一的男孩,郑州市人,17岁,当时是某警校在校生。
2008年8月21日15时14分,那天他骑电动车出去办事,从金水路由北向南骑行,行驶到河南医学院一附院立交桥转盘处的时候,他发现车子没电了,就准备到住在附近的亲戚家去充电后再走。
因此,他骑车的速度很慢。就在他由西向东往棉纺路上行进,走到立交桥西北角,突然听到“砰”的一声,电动车后轮被撞了一下。
他回头看去,一个老太太连自行车带人倒在距离他5米左右的地方,老太太已经坐在地上,而且在痛苦呻吟。
老太太朝李凯强喊:快来扶我。李凯强见状,把电动车停下,径直过去搀扶老太太,可是到了跟前之后,老太太的举动让他目瞪口呆。
老太太一把拽着他的衣襟,大声喊道“你撞着我了,送我上医院”。李凯强蒙了:“老奶奶,你咋能这样说,我根本就没有挨到你。”
两人争执不下,引来路人围观。“你赶紧走吧小伙子”一个带着小孩的大嫂说:“我看到了,你没有撞她,别惹麻烦了”。这时候巡警过来了,老太太三番五次地申诉说:“这个小伙子骑车闯红灯,撞伤了我的腰还不认账。”巡警听到之后批评老太太:“你看错了吧,这里没有红绿灯。”老太太说“我不管,反正就是他撞的我。”她随即掏出手机,拨打了儿子的电话。李凯强一看事情复杂,也拨打了父亲的电话。
双方就这样僵持了一个多小时,直到下午5时左右,随后赶来的李凯强的父亲将老太太去到附近的郑大一附院。老太太家属过来后,要求李凯强负责,李凯强坚称自己没有撞人,对方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李凯强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后续医疗费共计20万元。
宋老太太:是他撞了我,还试图逃走,我没有讹人。
“我当天去建设路办事,骑车到河医立交桥时,有个骑电动车的小伙子(李凯强)将我撞到在地我的腰部受伤。
“我一生老实本分,不会讹人。”老太太说。
老太太还说:“汶川地震的时候我还捐款100元,有捐款证书。”
宋老太太其实并不太老,刚满60岁,她是不是郑州本地的,因为照顾在省肿瘤医院住院的母亲才来到郑州。
”当时我沿金水路顺着T4路公交车的线路,从北向南行驶到河医打一附院转盘立交桥西柱子西侧的时候,突然有一个小伙子(李凯强)骑着电动车过来”。
“他的车后面还带着一个女的,车速很快,电动车把猛地地撞到了我的腰,我随即倒地,上身倒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到了柱子西北侧,电动车往前走不动,小伙子只好下车”。
“小伙子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扶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停下,然后骑起车就走,走了10多米之后被3个过路的拦下,要不然他就逃走了”。
交警:无法认定谁的错。
2008年9月3日,郑州市交警三大队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显示:经过现场勘查,以及调查取证,无法查证这次交通事故是哪一方过错造成的。
双方各执一词,谁该担责法院说了算。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
2009年12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判决书内容是这样的:2008年8月21日15时14分,原告宋某驾驶自行车自郑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被告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挂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法院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判决下来后,李凯强情绪激动。
他在法院门口高举着判决书对在场的人诉苦,大声说“好人难做”。
之后,他还到郑州报社诉说自己的“冤屈”,希望媒体帮他寻找目击证人,为自己洗清冤屈,主持公道。‘
宋老太太对这个结果也不满意。
二审时宋老太太出庭
她说,当天李凯强撞人后试图逃跑,有三个人上前阻拦。
但是,警察到了到现场,既没当场做现场勘查、没做笔录,也没有拍摄现场照片、未绘制现场图,还没有提取现场物证。
明明是对方的错,却让我负担一半医疗费,太不公平。
事故影响,双方的生活都发生改变原告宋老太
车祸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半个月,医疗费花了十几万,出院后还不能行走,在家躺了3个多月,患癌症的母亲也不能伺候了,而且身边还要有人伺候,
原来自己还可以打工挣钱,伤好之后身体如何,能不能去打工还要打个问号。
被告:李凯强事情发生之后,他的生活被彻底打乱,事发到起诉时间长达16个月,对他来说每天都是煎熬。
2009年11月,李凯强计划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实现自己的梦想,但是这场官司让他身心疲惫。李凯强父母是工薪阶层,工资少得可怜,每月工资只有1200多元,7.9万元对他们家来说是一笔巨款,除非卖房子或者举债贷款,不然的话,他们根本赔不起。事情发生后,李凯强变得少言寡语,躲在家里不想出来,闷闷不乐。
即使是出门也不敢骑车了,心有余悸。
甚至坐公交也不敢给老人让座了,担心让座的时候老人发生意外,自己惹上麻烦。李凯强说,经过这件事后,他对人性的认识产生了剧变。
在学校里,老师天天教的东西跟现实有那么大反差。李凯强一直认为自己是清白的,所以才到了报社,向媒体记者诉冤,并寻找目击证人。
那么,证人找到了吗?
13岁的男孩董斌说,当时他和妈妈站在立交桥附近等人,那位老奶奶骑车在绕着大柱子直走,大哥哥(李凯强)准备右转,老奶奶没有看到,她的自行车撞上大哥哥的车屁股。董斌的妈妈说,当时,老太太坐在地上后,对李凯强说“你过来扶我”,李凯强犹豫几秒钟下了车。
“当时我就觉得这个老人可能要讹人,所以当时我让小伙子赶紧走”。
这是事发时,巡警还没有来之前,证人在现场说的话,但是李凯强并没有向对方索要电话,没法找到对方,不能作为证据。证人张先生、窦女士:看到李凯强是转回去扶人,但是老太太如何倒地,我们没有看见。
二人还证明,事发时李凯强车上没有载人,也没看到有人上前拦截李凯强,是他自己主动停下的,这与宋老太所述正好相反。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结果下来后,双方都不满意,但是只有李凯强提出上诉。
那么,李凯强上诉的依据是什么?李凯强上诉的理由是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既然认定书上说,无法判定谁的自然,法院就不能说我的行为给宋老太太造成了伤害”他说。他的律师也认为,既然无法查证,那就是“疑罪从无”,李凯强没有责任。
对此案,各方看法不同。
主审法官:判决公正
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老人的行为是碰瓷,也不能证明李凯强是清白的。
法庭上,虽然李凯强说自己当时是扶老太太,并没有撞着她了,但李凯强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而且两车确实有接触。
评审团成员——意见对立
部分评审团成员认为李凯强可能是被冤枉的,没有证据显示他撞人,赔钱不应该。。
另一部分评审团成员认为,李凯强的电动车与老太的自行车确实发生了刮蹭或者碰撞,老人的倒地和李凯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法律上,如果不能确定各方责任的话,而又不能排除涉事方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各担一半责任是公平的。
网友:不该赔钱
部分网友态度偏激,认为宋老太太“讹人碰瓷”,旗帜鲜明声援李凯强。
不少网友深有感触地说好人不能做。
也有网友比较理性,既然认为没有确凿证据,就不能说老太太碰瓷,也不能说李凯强是学雷锋的好人。
但是法院没有查清是非就对原告被告各打五十大板也不大妥当,这样会带来负面影响,会加剧道德诚信危机,让大家不敢扶。
还有网友说,宋老太告李凯强,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就该拿出李凯强撞人的证据。
如果有证据,李凯强就应该负担宋老太全部医疗费,一个子都不能少。
反之,李凯强非但一分钱都不能赔偿,还要追究原告的诽谤,向其索赔名誉、精神损失费。
不仅如此,而且还要对李凯强进行表彰,弘扬正能量,缓解和挽救道德诚信危机。
而现在,法院判决让原被告各担责一半,不能服众,会加剧道德诚信危机。
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决此案?
二审法官认为,2008年8月21日,双方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确实发生碰撞。
换言之,交通事故客观存在。
因双方当事人都无法举证自己无责,因此双方都有责任。
而且根据交通警察部门的事故认定,无法确定双方责任比例,所以一审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50%是合法的。
但是二审法官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
二审判定,李凯强赔偿宋老太2.1万元,包含3000元精神损失费
为什么赔偿金额从7.9万余元降到了二审的2.1万元?
依据是:宋老太腰伤跟车祸没有因果关系,不是外伤造成的。
一审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8级伤残鉴定意见:胸椎和腰椎骨折,后续治疗费需要5万元。
而二审法院重新鉴定的意见是:宋老太太胸椎损伤是外伤造成的,但根据现有病历资料从医学上无法判断老太太是什么时候受伤的。
而且经过权威部门鉴定,宋老太腰2椎体改变、腰1~2水平椎管狭窄不是这次碰撞外伤造成的。
因此,原告宋林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法院二审不予认可。
因此,宋老太由一审的判决数额7.9万余元,就降低到了二审的2.1万元。
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李凯强坚决不接受,声称自己是无辜的。
而宋老太太也感到非常气愤,说二审判决不公正。
后记:
李凯强案不禁让人想起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也是扶倒地老人,也是证据不足。
两案的最大不同是,彭宇案被撞老人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李凯强案则是双方都说判决不公。
如果你是法官,你该怎么判?或者说此案到底孰是孰非?怎样判决才能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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