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闹离婚,再婚老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八旬老人离婚财产纠葛三部曲,法院温情调解巧画休止符)
【事件经过】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87岁老人状告再婚妻子要求离婚的官司。老林已经87岁高龄,他原本是一名老教师,丧偶多年之后,与吴女士在厦门登记结婚,可是近...
【事件经过】
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87岁老人状告再婚妻子要求离婚的官司。老林已经87岁高龄,他原本是一名老教师,丧偶多年之后,与吴女士在厦门登记结婚,可是近来妻子竟想要分其财产。
八旬老人闹离婚,据老林说,几年前他被查出患癌后,生病治疗期间,再婚妻子要求老林写一份有利于妻子的财产处分遗嘱,但老林拒绝了。
更让老林寒心的是,妻子为防止他去办理公证遗嘱,怕他将遗产公证给子女,不仅扣留了他所有的身份证件,而且扣留了他的工资卡和5张银行存款单。因此,老林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吴女士答辩说,她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老林的离婚诉求,不过判决支持了老林的其余诉求,要求吴女士返还老林被控制的证件、工资卡及5张存款单。
再婚者一方因病或者意外去世后,往往会引发一系列遗产分割问题。法官认为,为了避免日后的纷争,再婚者可以在再婚之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状况,以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才能避免家庭财产纠纷的产生。
【法律解读】
老年人再婚后离婚的财产分配:
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婚后共有财产,离异时候一人一半权益。
属于再婚前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前提,就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异时候归登记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具体规定为: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旬老人闹离婚,再婚老人离婚财产怎么分拓展阅读
八旬老人离婚财产纠葛三部曲,法院温情调解巧画休止符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人生一大美事。年近九旬的王爷爷和赵奶奶(均为化名)系一对再婚夫妻,现已携手共度20余载。常言道:“最美不过夕阳红”,本应相濡以沫、安享晚年的他们,如今却又为何频频对簿公堂?老来伴是否终究只能“黄昏散”?近日,香洲法院成功调解一宗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详情请听小编为你娓娓道来……
生活费支付凸显矛盾耄耋夫妻对簿公堂
1999年,王爷爷和赵奶奶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结婚前各自与前夫、前妻的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结婚初期,二人在外地生活,2002年起定居珠海。2019年8月,王爷爷身体情况发生变化,加之当时赵奶奶也已83岁,无力再独自照顾王爷爷,遂由王爷爷儿子小王将王爷爷接到自己的居住地治疗、照顾。因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一直是由赵奶奶负责保管王爷爷的离休工资并用于双方的家庭开支,离开之前,王爷爷与赵奶奶签订了《关于夫妻间有关事宜处理的协议书》,约定王爷爷随儿子生活期间,离休工资等收入的一半约12000元支付给赵奶奶作为赵奶奶的生活费。
但是,自从小王将王爷爷接走后,赵奶奶一直收不到约定的生活费。赵奶奶称去当地探望王爷爷,也被小王拒绝。赵奶奶认为是小王阻止自己见王爷爷并且控制了王爷爷的工资卡,于是在2020年1月6日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诉讼,要求王爷爷支付自2019年8月起至判决生效日止50%的离休工资等收入。
小王作为王爷爷的代理人代为辩称,王爷爷在签订协议时已87岁高龄,视力模糊且不清楚文件内容及签署后果,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案涉协议应属无效,不同意履行协议约定。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爷爷、赵奶奶共同生活多年,有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王爷爷一直将工资卡交给赵奶奶保管,足见对赵奶奶十分信任。小王作为代理人称王爷爷是在不清楚协议内容的情形下被胁迫签署协议,仅有其个人陈述,没有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王爷爷按照协议约定向赵奶奶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11日离休工资账户中50%的收入共计21万余元。王爷爷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协议有效,支持了赵奶奶相关请求。
子女掀起离婚风波“半路夫妻”再生纠葛
2020年11月4日小王以王爷爷名义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赵奶奶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是在小王将王爷爷接走后不让二老见面,才造成现在所谓“分居”。赵奶奶还认为,王爷爷本人也没有出庭参加庭审,在小王提交作为依据的视频中,王爷爷只是按小王的询问说要离婚,并没有说出具体的要离婚的理由,可见离婚并不是王爷爷本人的真实意思,赵奶奶坚决不同意离婚。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后续费用又起纷争法院调解案结事了
在法院依法对生效判决确认的2020年10月之前应付的生活费强制执行后,王爷爷仍然拒绝按协议约定支付之后的生活费。2021年6月7日,赵奶奶再次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诉讼,要求支付2020年11月至判决时的生活费。
承办法官阅卷并查询之前的关联案件后发现,这已是双方进行的第三起诉讼。如果本案就案判案,仅处理本案所涉时间段的生活费支付问题,可以预见今后还会有离婚、赵奶奶请求支付生活费等多起诉讼及执行案件。两位老人将难以安享晚年,双方子女作为代理人也会长时间困于诉讼。考虑到二老共同生活多年,共同生活期间并无矛盾,现双方身处南北两地,与各自子女生活在一起,解决争议的关键还在于要做通双方子女的思想工作,配合处理好二老的养老、财产保管等问题。了解到王爷爷、小王、赵奶奶儿子均有军旅生活的背景,承办法官特意委托了同是退役军人,调解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特邀调解员曾祥云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还就双方三个案件的诉讼过程、问题症结、矛盾焦点、调解思路与调解员进行了充分沟通。
调解员接案后,立即联系双方儿子。通过数十次长时间的电话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双方终于从剑拔弩张转为达成初步共识,愿意配合协商解决。调解员还要求双方儿子都要拿出军人雷厉风行、一言九鼎的优良作风,共同处理好家庭纠纷,给身边的群众做好榜样。
最终,通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
2021年9月之前所欠的生活费9万元,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从王爷爷工资卡中支付给赵奶奶,付清后赵奶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王爷爷工资卡账户的查封。
二
2021年10月起王爷爷每月定期支付赵奶奶生活费九千元。以上两项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时支付,赵奶奶可要求王爷爷按原协议中约定金额每月12000元支付生活费。
因王爷爷的工资卡开户银行在外省,需要由执行法官到外省出差或者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扣划、解封,才能完成双方协议第一项约定事宜。如果手续办理不及时,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划款,可能引发新的纷争。为此,调解协议生效后,承办法官主动与执行法官沟通对接,执行法官及时委托当地法院对王爷爷账户进行划款、解封。最终,在协议生效后20日内办好了划款、解封手续。此后,小王按约每月从王爷爷工资卡中划款给赵奶奶9000元,双方纠纷终于圆满解决,未再进行强制执行或提起新的诉讼。
老来相伴的幸福、子女绕膝的快乐,想必是无数人憧憬的晚年生活。而伴随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再婚率也逐年攀升。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及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随意干涉。本案中,原、被告在分开随各自子女生活后三次诉讼,其中情感因素与经济因素混杂、多种家庭矛盾交织,导致纠纷化解难度大,香洲法院家事调解工作最终让两位老人得以终止纷争、安享晚年。
法官倡议,子女应尊重父母的选择与需求,在给予老年人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照料的同时,亦勿忘精神上的慰藉和关怀,切莫随意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和财产处分权利,忽视老年人的情感需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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