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土地转让合法吗(北京高法判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土地转让合法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土地转让是合法的。一、所述的土地买卖应是土地使用权买卖。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许可,转让后受让人依法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二、如...

土地转让合法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土地转让是合法的。一、所述的土地买卖应是土地使用权买卖。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许可,转...更多土地转让合法吗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土地转让合法吗(北京高法判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土地转让合法吗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土地转让是合法的。

一、所述的土地买卖应是土地使用权买卖。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许可,转让后受让人依法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

二、如案件中的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已经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许可,受让人依法对土地缴纳出让金,可适用物权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理由如下:

1、乙方为国家一部门,其土地应为划拨方式取得。国土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法律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过法定机关批准,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因此,甲是基于有与该国家部门的有效合同占有该土地,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该土地已不具有民法上限制流通物的法律属性,所以甲处分该土地时可适用民法上相关的法律规定。

3、所以甲与第三的人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已不具有民法上限制流通物,适用物权法上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附部分相关法律依据:国土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买卖、转让,但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的就是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终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土地转让的情况还是有的,只是土地转让要注意所有权的变化,因为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土地转染并不是简单地决定就形成了,小编提醒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土地转让合法吗拓展阅读

土地转让合法吗(北京高法判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北京高法判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生效刑事判决书已查明涉案土地使用权被非法转让、倒卖的犯罪事实经过,吉祥庄村委会与东建合力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并未履行任何民主表决和公开程序,也未依法报请后沙峪镇政府批准,故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且《联营协议》系倪光等人采取非法转让、倒卖老渔坑土地使用权的犯罪手段,《联营协议》的签署客观上亦损害了吉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联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土地转让合法吗(北京高法判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土地转让合法吗(北京高法判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21)京民申5513号

土地转让合法吗(北京高法判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东建合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国,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吉祥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裕东路未来之春旅馆东院。

法定代表人:马宝明,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霞,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茹,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东建合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合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吉祥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吉祥庄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3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建合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生效刑事判决书(2018)京0108刑初796号刑事判决“已查明涉案土地使用权被非法转让、倒卖的犯罪事实”,混淆了案外人刘锐、曲长飞、王宜宝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原审法院忽视了案外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联营协议》本身系受让所得。原审法院忽视了申请人系善意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联营协议》并未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也未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签约时面对的是被申请人合法选举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并按照市场价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在签约时显然属于善意第三人。申请人与案外人签署《转租协议》后,主动联系被申请人,对《转租协议》内容向被申请人做了备案,并签署了《联营协议》。该协议对于申请人租赁土地的具体位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联营协议》签署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租金,并一直占有使用本案争议土地。被申请人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明知自身义务却怠于履行,主观上存在故意,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租赁土地没有履行民主程序而导致无效,被申请人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基础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后的法律关系无效。(三)根据历史背景、签约习惯和实际履行情况,如仅以违反民主程序,就确认合同无效,会造成多种不利后果,也违背了法律的保护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并对本案进行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吉祥庄村委会提交意见称,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二审判决,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生效刑事判决书已查明涉案土地使用权被非法转让、倒卖的犯罪事实经过,吉祥庄村委会与东建合力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并未履行任何民主表决和公开程序,也未依法报请后沙峪镇政府批准,故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且《联营协议》系倪光等人采取非法转让、倒卖老渔坑土地使用权的犯罪手段,《联营协议》的签署客观上亦损害了吉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联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综上,东建合力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东建合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朱海宏

审 判 员 李宝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李雪娇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转让合法吗(北京高法判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