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拆迁标准(政策速递!湖北武汉有一波土地将要被征收)
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拆迁标准依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
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拆迁标准
依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有特殊困难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分类优先实施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顺序,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保障性住房有关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由谁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其资质资格经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未经核准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根据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暂定。所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但资质等级越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能从事的估价业务范围越大。除了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应当尽量选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这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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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湖北武汉有一波土地将要被征收
随着疫情的逐渐退散,武汉恢复了往日的生机。近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一则批复,湖北武汉有一波土地将要被征收了!快来看看批复细则吧!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你区《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第18批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请示》(蔡政土〔202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区奓山街新屋村、土山村集体农用地5.7072公顷(其中耕地0.893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835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9907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区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满两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合法征收土地应当包括哪些流程?
1.发布征地告知 听取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若将拟征地告知当作征地公告,在征地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就强征农民土地,这是属于违法征地。
2.现状调查及确认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量地、量房确认单与补偿款的数字,当事人签字时一定要看清楚。如有疑问应当及时询问,或者咨询专业征迁律师。
3.征地材料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4.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如果看到征收公告后,对于征收土地及补偿有异议,要及时地在法定期限内维权。可以通过协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5.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6.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7.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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