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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政策篇: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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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政策篇: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完整性原则是指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及时性原则是指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每年6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披露内容:

在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度上,《指引》规定,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选择报送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意思就是说,股权和创投私募要披露年报、半年报,但季度报告采取自愿原则。这和证券私募的披露频率要求很不一样。

首先是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管理人报告等都是选填项目。

其次是年度报告,需要披露:一是基金产品情况,包含基金基本情况、基金产品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外包机构情况;二是基金运营情况,包含累计运营情况、持有项目说明表;三是主要财务指标、基金费用及利润分配情况,包含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费用明细、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四是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五是管理人报告;六是托管人报告;七是审计报告。

最后是季度报告,是可以自愿选择披露的。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管理人报告等都是选填项目。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对于私募基金的相关知识的相关分享,以及对私募基金有时候会存在很多的信息披露,那么对于信息披露又是该如何进行处罚,以及又有哪些相关的知识,以及处则,如果对于这方面感兴趣的话,随时来咨询蓝箭律师网的相关顾问。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拓展阅读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政策篇: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政策篇: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路演公社将推出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系列文章,分政策篇、认知篇、实务篇,持续连载,为热爱创新创业创投事业的小伙伴服务。

了解政策是成为一个行业专家的基本功,第一篇汇总的政策是2005年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篇是《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2011年11月23日发布,分别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募投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篇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篇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有利于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从而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基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拟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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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对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按协议约定来。

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的也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披露内容】

  • 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禁止行为】

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募集披露】

(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 其他事项。

【运作披露】

  •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 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事务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二是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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