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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劳动者的五种解雇保护期,你知道吗?)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一级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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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劳动者的五种解雇保护期,你知道吗?)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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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拓展阅读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劳动者的五种解雇保护期,你知道吗?)

劳动者的五种解雇保护期,你知道吗?

本期分享劳动者的五种解雇保护期,即劳动者有非过失性辞退情形或者企业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必须待相应的情形消除,才可以解除(指合同未到期提前结束)劳动合同,或者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之一。

一、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劳动者。待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排除疑似职业病或者解除医学观察期的,才可以解雇。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的认定由卫生部门的专门医疗机构认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人社部门认定工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中: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关于医疗期详见《涨知识!病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一文,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等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劳动者的五种解雇保护期,你知道吗?)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待孕期、产假、哺乳(孩子满1周岁)期满后,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这种情形大多数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订立的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工作到退休年龄或自己提出离职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解雇保护期(包括解除和终止),仅限于劳动者出现非过失性辞退情形和经济性裁员时,单位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到期终止,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雇,其他情形就不给予特殊的解雇保护。如三期内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单位照样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我是永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十多年,喜欢我的文章,欢迎关注、点赞和转发,每周与大家分享劳动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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