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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筹不齐中途解协议(因不具备付剩余购房款为由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 因小曹自身原因未能筹足房屋首付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过错在于小曹,小曹应承担公司在此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011年,小曹通过上海...

案情: 因小曹自身原因未能筹足房屋首付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过错在于小曹,小曹应承担公司在此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更多房款筹不齐中途解协议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房款筹不齐中途解协议(因不具备付剩余购房款为由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

因小曹自身原因未能筹足房屋首付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过错在于小曹,小曹应承担公司在此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011年,小曹通过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介绍,与李某就购买嘉定区某处物业事宜达成一致,约定房屋价款为385万元,并签署了合约。但因为筹不到足够的钱,小曹决定放弃购买此处房屋。之后,该顾问公司以其促成了小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居间成功为由,要求小曹承担77000元的居间佣金。因讨要无果,该公司将小曹告上法庭。

该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认为,在其居间下,小曹已经成功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协议》。公司、小曹及售房人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小曹想要购买的房屋价款为385万元;《房地产买卖协议》(附件一)成立即表明居间成功;小曹及售房人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按照房屋价款的1%各自向其支付佣金。同时,双方又签订作为该居间协议附件一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小曹与售房人应于该协议签署后30日内至公司处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及该协议约定,公司已经居间成功,小曹应依约向其支付佣金人民币77000元。

小曹称,关于居间佣金,双方签订过一份佣金确认书,约定房屋过户后支付佣金4万元,居间协议约定的佣金是不真实的。现她与售房人仅签订一份居间协议,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该物业顾问公司居间并未成功。而且现在她与上家之间的协议已解除,故不同意支付居间佣金。

嘉定法院认为:

该物业顾问公司主张其依合同约定,已促成了小曹与售房人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协议》,其居间义务已履行完毕。但从该买卖协议的性质及内容来看,买卖协议仅是作为居间协议的附件存在,协议内容也未对具体付款时间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缺少作为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要件。同时,在该买卖协议中,当事人亦约定为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买卖双方应于该协议签署后30日内至公司处另行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此表明公司的居间义务仍有未完之事,结合市场交易惯例,该物业顾问公司要求小曹支付房屋价款2%佣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合同签订后,因小曹自身原因未能筹足房屋首付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过错在于小曹,小曹应承担公司在此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此,法院作出判决小曹应给付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二审也支持了这一判决。

(作者单位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款筹不齐中途解协议拓展阅读

房款筹不齐中途解协议(因不具备付剩余购房款为由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因不具备付剩余购房款为由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案涉房屋坐落于B市C区,房屋所有权人为郑爱、郑情。房屋产权证号为筑房权证云岩字第**。房屋建筑面积为87.52平方米。2019年12月21日,郑和出具《代理人关于代理权的承诺书》,主要内容为郑和受郑爱、郑情的合法委托,代其出售坐落于D省C市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93,并签署相关合同文本。郑和承诺代理出售上述房产并签署相关合同的行为已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委托人于2019年12月21日前签署追加签字的补充协议。

同日,周省作为乙方(购买方),郑爱、郑情作为甲方(出售方),郑和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各方共同签订了《B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甲乙双方交易房屋坐落在B市C区,建筑面积87.52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产权证为准)。2.该房屋所有权人为郑爱/郑情,房房地产权证号为**×93。3.甲乙双方通过F公司居间介绍成交。4.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房屋交易价款及家电家具、装修装饰、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总计为1060000元。具体付款方式为(1)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定金100000元,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以自行支付方式支付给甲方;(2)尾款(除定金以外的房款)(1)乙方于过户后新证办下来后划款,将第一笔购房款人民币600000元以房管局监管的方式支付给甲方。(2)乙方于过户当日将第二笔购房款360000元以自行支付方式支付给甲方。5.权属转移登记:甲乙双方同意,在符合过户条件后,甲乙双方须在2019年3月12日(此处为笔误,正确时间应为2020年3月12日。庭审中,周省、郑和、郑情、郑爱及F公司对该事实均予以认可)之前亲临房屋所在地房管局办理过户递件手续。6.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按逾期时间,分别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1日,乙方按照成交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的,乙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成交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7.甲方出现下列第(1)种情形中任一情形或乙方出现下列第(2)种情形中任一情形的,则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成交总价20%的违约金。(1)甲方提供的该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或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2)乙方拒绝购买该房屋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8.守约方因维护自身权益(或者是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同日,周省作为乙方(购买方),郑爱、郑情作为甲方(出售方),郑和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F公司作为丙方(经纪方),各方共同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鉴于甲乙双方已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就坐落于B市C区的房屋,签订了《B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居间服务合同。2、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经纪方,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佣金27000元。

同日,周省作为乙方(购买方),郑爱、郑情作为甲方(出售方),郑和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F公司作为丙方(经纪方),各方共同签订了《过户代理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鉴于甲乙双方已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就坐落于B市C区的房屋,签署了《B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现就甲方和乙方委托丙方办理前述交易房屋的权属过户等事宜达成协议。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及乙方均委托丙方办理交易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等事宜。3.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核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时,丙方代为办理过户手续事宜完成。4.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丙方支付权证代办费500元。

同日,郑和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房屋出售人郑爱至今收到房屋买受人周省交来的定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其中,于2019年12月21日收到20000元;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80000元。虽《收据》载明周省交付定金为100000元,但周省、郑和、郑情、郑爱均认可周省实际交付定金合计90000元。

合同签订后郑爱、郑情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郑爱,女,汉族,身份证号:5201031980********;郑情,女,汉族,身份证号:5201021977********;系位于D省C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兹全权委托郑和(郑爱、郑情之父),男,汉族,身份证号:5201021948********,办理位于D省C市的房屋买卖事宜。该《授权委托书》落款处时间为空白,郑和在庭审中陈述2019年12月21日,也就是《B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郑和通过微信取得郑爱、郑情的授权,合同签订后郑爱、郑情补签了上述《授权委托书》。郑爱、郑情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2020年3月12日,郑和向周省发送短信催促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2020年3月13日,周省向罗博发送短信请罗博转告房东称其因身体原因及疫情原因,希望延期到4月份再处理房屋过户的事情。2020年3月16日,郑和向周省发送短信称同意延期到3月底办理房屋过户。2020年4月8日,郑和向周省发送短信再次催促周省办理房屋过户事情,并称同意将时间推迟到4月15日,若周省还不来过户,房子将正式挂牌出售。2020年4月11日,郑和向周省发送短信称办理房屋过户的时间可再延期至4月25日。2020年5月7日,周省向郑和发送短信称正在筹钱,如果快的话5天,最多一星期就去过户。庭审中,周省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截至庭审当天,周省共向郑和、郑情、郑爱交付定金90000元,剩余尾款尚未支付,买、受双方尚未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周省向F公司支付了佣金27000元,权证代办费500元,合计27500元。

房款筹不齐中途解协议(因不具备付剩余购房款为由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庭审中,周省表示即使在确定郑情、郑爱是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其亦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其现在身患重病,不具备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能力。

同时查明,周省提交2020年7月19日的《B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载明周省被诊断为附件囊肿,医生意见为住院手术治疗。

【问题】

因生病不具备支付剩余购房款为由要求返还定金可否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B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本案中,周省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现已不具备支付剩余房款的能力,且合同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故一审法院确认周省与郑爱、郑情于2019年12月21日签订的《B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郑和、郑情、郑爱是否应当退还周省90000元定金。如前所述,郑和系郑爱、郑情的合法代理人,故郑和代理郑爱、郑情与周省签订的《B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中约定“双方须在2020年3月12日之前亲临房屋所在地房管局办理过户递件手续”,但通过郑和与周省的短信内容可知,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双方就房屋过户事情多次沟通,但因周省以疫情、生病以及正在筹钱等理由推迟过户时间而均未能成行。合同中还约定,周省应于过户后新证办下来后划款,将第一笔购房款人民币600000元以房管局监管的方式支付给郑情、郑爱,并于过户当日将第二笔购房款360000元以自行支付方式支付给甲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可知,房屋过户以及周省支付第一笔房款600000元和第二笔房款360000元均应在同一天。再结合房屋买卖交易的一般习惯,周省应先将第一笔房款600000元支付到房管局监管账户,双方办理过户后周省再将第二笔房款360000元在当天自行支付给郑情、郑爱。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知,房屋买卖双方未能过户的真正原因系在房屋买卖当天周省未能筹齐全部剩余房款,虽其称“2020年5月7日已经准备了70万元过户”,但该70万元并不足以支付全部剩余房款合计970000元,故周省因个人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系属违约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一条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合同标的额为1060000元,双方约定的定金100000元以及周省实际交付的定金90000元均未超过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周省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郑和、郑情、郑爱返还定金,故一审法院对周省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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