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校园内被逼下跪脱衣,恐吓威胁他人如何处罚(女生合伙殴打舍友 逼其下跪脱衣拍照)
校园恐吓威胁他人如何处罚【事件经过】昨日记者了解到,该起事件发生在保定市安新县一所中学的操场上,共有8名未成年人涉案,其中2人已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另外6人被警...
校园恐吓威胁他人如何处罚
【事件经过】
昨日记者了解到,该起事件发生在保定市安新县一所中学的操场上,共有8名未成年人涉案,其中2人已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另外6人被警方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记者调查发现,网上流传的女孩被打视频共有4段,女孩除了遭到殴打外,还被逼下跪、脱衣。而在视频中可以看到,参与施暴的至少有4个女孩子,旁边还有多人围观起哄、用手机拍摄,自始至终没有一人站出来劝阻制止。在声讨打人者暴行的同时,网友也对围观者的冷漠感到心寒。
从视频拍摄的环境可以看出,该起事件发生在校园的操场上。有网友辨认后称,事发地点是保定市安新县老河头镇某中学内。4月26日,安新县教育局法纪股的崔*长回应称,该起校园暴力事件的确发生在老河头镇某中学内。经了解,该起事件发生在4月23日。由于是周六,学校里只有很少的学生。事发地点位于操场南侧,因距离较远未被学校值班保安发现、阻止。推断当事双方可能是跳围墙进入了校园内。当地教育部门每年都会对师生进行守法教育,并作为日常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预防体罚学生和校园暴力现象的发生。
昨日,安新县警方发布了对该起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结果:4月26日9时许,该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老河头镇某校一女生被打,并提供了现场视频。民警根据举报线索调查走访期间,又接到被侵害人鹿某(女,14岁,辍学)家长报警。经调查证实,本案8名涉案人均系未成年,其中2人辍学,6人为在校生。经询问,8人如实向警方供述了在4月23日下午殴打鹿某的违法事实。根据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证实,8名涉案人员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依法对王某(女,16岁,辍学)处行政拘留七日。对李某(女,14岁)处行政拘留五日。对陈某(女,13岁,辍学)等其余6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
目前,8名涉案人家长正在通过村干部,与鹿某家长商量民事赔偿事宜。
【法律解读】
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罪。只是存在恐吓威胁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女生校园内被逼下跪脱衣,恐吓威胁他人如何处罚拓展阅读
女生合伙殴打舍友 逼其下跪脱衣拍照
刚刚入学两个月,广东一所职业技术学校的女生小玉就和同学小倩在女生宿舍内遭到多名同学殴打,还被撕破上衣拍照羞辱。小玉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将学校告上法院。记者今日获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学校赔偿小玉医药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000余元。
女生半夜在宿舍内遭殴打羞辱
2013年8月,小玉入读广东省某职业技术学校。平时,小玉都在学校住校。2013年10月17日23时许,在小玉的宿舍内,她和同学小倩两人,跟另外的6名同学因琐事发生了矛盾。谢某、苏某等6名学生仗着人多势众,威逼小玉和小倩下跪,并暴力殴打她们两人。
在殴打期间,谢某等6人还强行撕脱了小玉和小倩的上衣,用手机拍照,并将照片发送分享。殴打和羞辱持续到了次日凌晨1时许。
10月18日,小玉和小倩双双离开学校回家。10月22日,小玉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全身软组织伤,花费了800多元的医疗费。
同月24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谢某等6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她们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但由于她们都是未成年人,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同年11月5日,在学校的主持下,小玉家属、小倩家属与苏某等5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小玉获得赔偿款7000元,表示不再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
一审判决:学校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后,小玉在家长的支持下,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她认为,自己和同学小倩在晚间休息时间,却在女生宿舍遭到了长时间的殴打和羞辱,学校难辞其咎。她认为,这与学校的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有关。学校设置的宿舍管理员与在校学生人数不成比例,而且女生宿舍没有巡夜制度,违背了有关部门的规定,事后的处理也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学校的学生大多为未成年人,学校要求学生入住学校宿舍,统一管理,学校应当熟悉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阶段行为冲动、自我约束能力薄弱的特点,应当预见学生在住校期间中可能发生的危险事件,并尽善良设置、保护、提醒义务,进而强化安全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但是,学校在共6层入住约300多人的学生宿舍内仅设置1名宿舍管理员,且未落实夜晚宿舍巡查制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管理义务,未及时发现学生的危险行为,并予以告诫和制止,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据此,法院认定学校在本案中应当承担20%的过错责任。
经查,小玉的医疗费和家属误工费共计约为1005元,一审法院判决学校应承担201元。另外,一审法院还判决学校赔偿小玉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二审:精神损害抚慰金改为8000元
判后,被告学校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学校提出,校方已制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宣传教育工作,并安排夜间巡逻及女性宿舍管理员进行盘问及巡查,但是本案事发突然,十分隐蔽,作为年已十五六岁具有相当自我认知能力的职校学生,在刻意逃避宿舍管理员监管的情况下,要求宿管员从学生神态、行为,判断学生出现异常、发现危险苗头并及时告诫制止,超出了常人对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认知范围。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小玉就读的学校在宿舍安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漏洞,给了谢某等直接侵权人可乘之机,学校应负管理责任。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早在教官于事发当晚最后一次巡查前,加害的学生就已经聚集到小玉和小倩所在的宿舍,与小玉和小倩谈判,纠纷危机已然存在。小玉和小倩作为已满十五、十六周岁的中职学校学生,当时理应且有条件寻求老师、教官、家长的帮助,但两人却没有及时报告,在被施害后也没有第一时间使用短信或打电话等方式向家长和老师等成年人寻求帮助,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这也是导致事件发生扩大的一个因素。综合判断,广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20%的管理赔偿责任比例基本恰当。
不过,广州中院认为,小玉的身体损伤程度不严重,一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与学校应予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以及同类型案件相比显然过高,遂改判学校赔偿小玉院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加上医疗费等,学校共需要赔偿小玉8201元。(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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