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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有哪些(25%!50万!120万!重庆公积金最新政策,有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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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有哪些(25%!50万!120万!重庆公积金最新政策,有这些变化)

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重庆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3、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1、申购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家庭人口相对应的收入证明;

3、与家庭人口相对应住房证明;

4、与家庭人口相对应户口薄复印件;

5、家庭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重庆经济适用房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购人持个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房住房申购表》;

2、审查

审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购人的购买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区建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购人;

3、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申购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准予购买;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经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并告知申购人;

4、购买

申购人凭区建委开据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按确定的有效期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5、备案

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将《重庆市经济适用房住房申购表》、《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查公示意见表》交区建委,由区建委统一报市建委备案。

重庆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

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委负责对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三)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购人应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申购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购人;符合条件的,在申购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住所地或申购人现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购买,核发给申购人《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查出投诉情况属实,申购人确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并告知申购人。

(三)申购人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该通知单确定的有效期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表格的格式由市建委统一确定。

第六条申购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承担;尚未购得的,取消本次申购资格,并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

第七条有关单位对申购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取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擅自向未取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并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及其他相关手续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条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资格审查由重庆市警备区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身边的一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一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蓝箭律师网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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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有哪些(25%!50万!120万!重庆公积金最新政策,有这些变化)

25%!50万!120万!重庆公积金最新政策,有这些变化

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加至50万,多子女家庭二套房最低首付降为25%,家庭最高可贷120万。

9月2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在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中心城区外住房

不纳入套数核查范围

《通知》进一步优化了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其在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

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只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不超过两次。

购买二套房

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5%

《通知》明确了降低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

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5%

家庭最高贷款额度

提高到120万元

在提高贷款额度方面,《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20万元

四川缴存在重庆享受同城待遇

在扩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方面,《通知》指出,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四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房,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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