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能判多少年(税案评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一、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能判多少年1、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一般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能判多少年
1、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一般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社会监督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什么
财务会计的目标亦即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要,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因此,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是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如果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使用者的决策无关,没有任何使用价值,那么财务报告就失去了其编制的意义。
2、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管理层是受委托人之托经营曹理企业及各项资产,负有受托贵任,即企业管理层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各项资产基本上均为投资者投人的资本〔或者留存收益作为再投资)或者向债权人借人的资金所形成的,企业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管并合理、有效地运用这些资产,尤其是企业投资者和彼权人等豁要及时或者经常性地了解企业管理层保管、使用资产的情况,以便于评价企业管理层受托贵任的履行情况和业绩情况,并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投资或者信贷政策,是否播要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其他制度建设,是否需要更换管理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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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能判多少年拓展阅读
税案评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崔某某在被告单位辽阳某公司(下称“辽阳公司”)与吉林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为辽阳公司开具7组,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670836.7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被告人王某某到辽阳县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人民币97472元。2015年12月14日,王某某在整理辽阳公司与建筑公司业务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发现该670836.7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多开的发票。王某某以邮件的形式告知崔某某该笔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询问如何处理。后王某某将该情况向辽阳公司董事长孙某(已死亡)进行了汇报。被告人崔某某接收到邮件后,未将该情况向吉林某公司法人孔某汇报,也未对该笔670836.7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后续处理。
另,辽阳公司与建筑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崔某某应王某某的请求于2016年4月19日为辽阳公司开具15组,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657499.85元压型品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某于当月到辽阳县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人民币240833.25元。
另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辽阳市公安局多次向被告人崔某某下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调取建筑公司会计账薄、财务资料及相关财务凭证,被告人崔某某谎称会计账薄、财务资料及相关财务凭证丟失,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该建筑公司会计账薄、财务资料及相关财务凭证。
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辽阳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二、法院判决
在证据认定上,法院认为卷宗中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应交增值税多联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分类账、电子邮件图片、辽阳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审计报告、证人刘某、魏某、高某、夏庆生、叶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崔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的构成要件。
在定罪量刑上,法院认为,崔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会计账薄、财务资料及相关财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被告单位辽阳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是被告单位负责财务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应依法惩处。
法院遂判决:被告单位辽阳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吴建华律师提示,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各单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的法律义务。无论是单位负责人还是单位财务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同时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双重法律风险。
在行政处罚方面,如果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刑事处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财务人员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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