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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怎么进行司法鉴定(医疗损害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一)司法鉴定的原则1、合法、独立、公开;2、客观、科学、准确;3、文明、公正、高效。(二)司法鉴定的提起1、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2、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是否...

(一)司法鉴定的原则1、合法、独立、公开;2、客观、科学、准确;3、文明、公正、高效。(二)司法鉴定的提起1、法院依职权...更多医疗纠纷怎么进行司法鉴定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医疗纠纷怎么进行司法鉴定(医疗损害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一)司法鉴定的原则

1、合法、独立、公开;

2、客观、科学、准确;

3、文明、公正、高效。

(二)司法鉴定的提起

1、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

2、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三)司法鉴定的时效

1、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

2、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

(四)司法鉴定费的缴付

1、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

2、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法院确定费用缴付人。

(五)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

(六)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七)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八)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九)参加鉴定会的重要技巧

1、当事人要保持低姿态,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

2、陈述应当针对重点展开,对陈述的内容应当有成分的病历记载和医学权威专著作为依据;

3、针对鉴定人的提问,回答应当恰当而专业,尤其应当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以充分尊重鉴定人为最重要的原则。

(十)司法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

医疗案件中,同时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优先适用司法鉴定文书作为定案的依据。

(十一)司法鉴定文书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区别

1、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有鉴定人的签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医学会出具,无鉴定人的签名;

2、司法鉴定文书对争议焦点和鉴定结论的分析十分详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部分一般比较原则;

3、司法鉴定为一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为两级鉴定。

(十二)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十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十四)司法鉴定的终止

1、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2、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3、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4、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蓝箭律师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医疗纠纷怎么进行司法鉴定拓展阅读

医疗纠纷怎么进行司法鉴定(医疗损害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医疗损害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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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 医疗纠纷案件,因为涉及医学专业性比较强,大部分患者缺乏医学知识,遇到医疗纠纷往往无从入手,无论在医调委调解、在法院诉讼中,都可能会遇到鉴定的问题,那么现在我国的医疗纠纷中的鉴定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
  • 现在医疗纠纷中的鉴定,选择不同的诉讼途径,鉴定的选择不同,分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两种情形,也就是二元化鉴定。

医学会鉴定

  • 医学会的鉴定行政性多一些,鉴定人是临床医学专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根据医学专业划分领域,根据具体的案件选择专业领域,然后根据医患双方的抽签选取具体的鉴定专家,具体案件的专家能够具备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水准,鉴定开始前鉴定专家保密规定,听证程序对双方的陈述和接受专家询问,鉴定结论采取合议制。具体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诊疗过错、损害后果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医方诊疗过错因素和疾病等其他因素对患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程度大小能全面分析,有其自身的鉴定优势。
  • 鉴定专家采用聘任制,缺乏严格的客观考核标准,无强制性的鉴定人入选资格要求,鉴定时的专家随机产生,鉴定的主观性强和鉴定水平差异,不存在错案评判标准和追责机制,因为采用专家合议制,鉴定专家一般也不接受质询,鉴定专家的责任心会受到影响。
  • 医学会的鉴定不足之处,首先医学会的特定点,医学会主要负责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和医疗事故鉴定等,各级医学会都有相应的专科分会,辖区内的医学专家担任分会委员,而成员同时也是鉴定专家库成员,学术会议、日常进修、交流学习,相互之间熟悉,存在熟人间鉴定的问题,另外存在鉴定的性质部门或者鉴定人员的不恰当引导和干预,都可能存在影响鉴定独立性、中立性的问题,这也是医学会鉴定收到诟病的因素所在。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所占的比例大小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判断,出具鉴定意见。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多是非临床人员,一般由法医组成,不具有临床医师资格和相关的临床专业知识,有些存在脱离临床一线的技术、设备、诊疗理念、规则情形,可能有一定的滞后性,有时需要借助外聘专家,进行鉴定。目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关于回避制度尚未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鉴定灵活性大,相对而言可信度、规范度待提高。鉴定意见的论证不充分,鉴于医学的复杂性,疾病诊疗方案不唯一,各类药物机理不同,各地医疗水平差异,许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分析不完整、不充分,权威依据不足,跳过论证过程直接得出结论,而法官限于医疗知识的缺乏,机械运用鉴定结论裁判的问题突出,存在大量以鉴代审的问题。
医疗纠纷怎么进行司法鉴定(医疗损害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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