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证明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正确操作)
篇一:员工休假证明休第()字兹有我公司XXX促销员()同志,性别(),因(),该员工提供的病休假证明符合公司考勤休假制度,准予休病假周(时间至)共计天。特此证明...
篇一:员工休假证明
休第()字
兹有我公司XXX促销员()同志,性别(),因(),该员工提供的病休假证明符合公司考勤休假制度,准予休病假周(时间至)共计天。
特此证明!请批准并协助办理为谢。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休假证明模板
兹证明________,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是我公司正式员工。在我公司期间,未休晚育奖励假,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休假证明范例
兹有我公司____________促销员(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该员工提供的病休假证明符合公司考勤休假制度,准予休病假________周(时间________至)共计________天。
特此证明!请批准并协助办理为谢。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四:休假证明范例
________公司:
兹有我公司________,于____年______号因公司召开年度会议来公司开会需请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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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证明书拓展阅读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正确操作
诉讼请求
案号:(2022)鲁03民终2128号
石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21年6月9日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病假工资49465元,并支付至申请人康复之日。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2280元、交通费2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2019年6月入职被告处,从事印刷机纸箱印刷。
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
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发生工伤事故,2021年3月19日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5月7日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
2021年5月25日,被告某包装公司作出《关于石某同志工伤停工留薪期安排的通知》确定原告石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并通知原告石某于2021年6月1日后回公司继续工作,如无法工作请于该时间前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休假,期间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2021年5月27日,被告某包装公司在《淄博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中的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处填写的意见为:“经公司研究并结合主治医生意见,认为该员工的治疗已达到预期效果,驳回申请。本公司支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该职工目前状态为九级伤残劳动功能障碍范围,即术后结果并非旧伤复发。如该员工不能接受伤残结果,执意康复,请自行解决”。
2021年5月31日,原告石某在提交的《石某要求继续治疗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请求》中,表示不同意公司的安排。
2021年6月5日和2021年6月9日,被告某包装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分别作出《关于与石某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解除与原告石某的劳动关系。
2021年6月13日,被告某包装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20年1月和2月的工资共计11642元,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的工资分别为9839元、8482元、10339元,7714元、9429元、9250元、9714元、9939元、10282元、10744元。原、被告均认可原告2020年6月的工资有扣款1000元,数额应为8714元。2021年3月14日,被告某包装公司支付原告石某5923元,2021年5月27日支付石某2000元。
仲裁裁决
2021年6月16日,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石某仲裁申请,石某仲裁请求:1、裁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病假工资49465元,并支付至申请人康复之目。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2280元、交通费200元。
该委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张劳人仲案字(2021)第8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5791.32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228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石某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间内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石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申请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2021年5月28日淄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议石某继续治疗,该医院的诊断结果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诊断结果大体一致,石某客观上存在继续治疗的伤情,但石某未举证证实向被告某包装公司书面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因此石某的停工留薪期于2021年5月15日终止。
停工留薪期终止后原告应到岗工作,被告应根据原告的伤情安排适当的岗位。原告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也未按期到岗工作,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石某请求撤销被告某包装公司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病假工资。原告石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经计算,原告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平均工资为9031.17元(2020年1月和2月的工资共计11642元,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的工资分别为9839元、8482元、10339元,8714元、9429元、9250元、9714元、9939元、10282元、10744元。合计108374元),应以该数额作为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基数。被告某包装公司应支付原告石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6124.68元(9031.17元/月×4个月)。
原告主张的病假工资,不符合支付生活津贴的情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石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石某要求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石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八十集团军医院住院两次共计19天,按120元/天作为计算护理费的基数,被告应支付原告石某护理费2280元(120元/天×19天)。
石某要求支付的交通费2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应扣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对该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被告没有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主张返还的医疗费用,可以另行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某包装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6124.68元;
二、被告某包装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某护理费2280元;
三、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当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上诉人石某并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及休假证明,也未按用人单位要求返岗。被上诉人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正当,上诉人石某请求撤销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石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丽姐提醒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问题,实务中经常发生扯皮现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因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才能计算为停工留薪期。《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首先要向工伤职工书面通知停工留薪期期限,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如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就视为同意停工留薪期。
从法条设置上就能看出,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义务在前,申请延长在后,没有确定期限就无延长之说。因此,应先由用人单位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并书面告知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认为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如用人单位从未通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限,也未通知停工留薪期期满,工伤职工无法知道自己的停工留薪期期满之日,也不可能提前5日申请,是用人单位首先不履行通知事项,导致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无法确定,故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不能转嫁到工伤职工身上。实务中,如用人单位未提前告知停工留薪期期限,仲裁和法院只能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来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期限。
本案中,用人单位就是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而工伤职工并未按照该规定提交申请及休假证明,也未按用人单位要求返岗,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解除理由正当。
提醒用人单位:
1、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2、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3、对于停工留薪期满又未申请延长的工伤职工应及时通知其返岗,如旷工等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提醒工伤职工:
1、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2、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未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提出申请的,也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4、千万不要有“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的想法,如果用人单位不给确定停工留薪期,自己也可以参考《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自己伤情来给自己确定个期限,如果在到期日伤情未治愈需要继续休息,可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将医院诊断证明、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书交给单位(也可邮寄),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将来在停工留薪期问题上用人单位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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