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不再将被帮工人与过错帮工人的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
民法典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
民法典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保证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五、工程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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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拓展阅读
不再将被帮工人与过错帮工人的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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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观点
参照《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并依据第178条第3款关于“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对帮工人侵权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态作出相应调整。一是非实质性的文字修改,将“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修改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使表述更加简练;二是不再将被帮工人与过错帮工人的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被帮工人的责任是替代责任、外部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过错帮工人追偿。
被帮工人接受帮工或者未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被帮工人承担。这主要是考虑,帮工人一般是应被帮工人的请求参加帮工活动,或虽然被帮工人没有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当帮工人得知被帮工人在建房、收割粮食、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难时,基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而主动帮忙、无偿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因帮工活动获得利益。因此,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责任就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被帮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帮工的特定关系而为帮工人的行为承担的替代责任,这与《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立法意旨是一致的。
《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解释原第13条“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我们对此予以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相关案例
(2022)苏07民终1345号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培斗家建楼房,楼房整体施工发包给梁永志,其中的板巴木工施工(含板巴费用)经梁永志介绍发包给陈维警,梁永合为梁永志提供劳务,从事瓦工工作。梁永志租用贾沛生的吊车吊装建筑材料,陈维警为将其待施工的板巴运到楼上,请贾沛生的吊车司机帮忙吊运板巴,陈维警捆绑板巴,在吊运过程中,板巴散落,将梁永合砸伤。梁永合与梁永志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贾沛生雇佣的吊车司机与陈维警系义务帮工。涉案吊车司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梁永合损害,被帮工人陈维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维警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贾沛生依法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理涉。梁永合从事劳务活动中未尽到个人安全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梁永志对雇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培斗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梁永合承担30%的责任,梁永志承担20%的责任,梁永合、梁永志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同;陈维警应当承担50%的责任,陈维警应当赔偿梁永合的损失为119324.60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21751.8元后,陈维警还应赔偿梁永合975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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