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红河惠民保”理赔须知)
云南省红河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一共约13项,分别是医药费、康复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云南省红河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一共约13项,分别是医药费、康复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医药费是按照发票载明的总金额为准,但是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却是按照不同行业和户口不同来赔偿的。比如,出现交通事故死亡,按照法律跪地,2017年可得的死亡赔偿金农村和城市分别为22万元及56万元。这个差距就十分明显。法律也需要根据经济水平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际赔偿标准,当然在城镇居住和就业的农村人口也可以得到一样的待遇,另外部分地区已统一城镇和农村户口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受害人户口的不同,其依据的赔偿标准也不同。如果受害人系农村户口,但是长期生活在城市里,可以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予以赔偿。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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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拓展阅读
“红河惠民保”理赔须知
一、理赔申请
线下申请:
被保险人可携带理赔相关材料至保险公司服务中心线下网点申请理赔,线下网点详见附录一。
二、理赔资料
1、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理赔材料
①理赔申请书(线下申请需要填写);
②被保险人身份证件(若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需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③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含病案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出/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如涉及异地转诊,需提供相关转诊备案手续资料);
④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费用清单、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1)结算单、大病(互助)保险结算单。若存在其它第三方先行赔付的情况,需提供其它第三方结算分割单原件;
⑤受益人银行账户;
⑥保险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材料。
2、特定高额药品费用理赔材料
①被保险人身份证件(若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需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件和关系证明);
②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含病案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出/入院记录、出院小结);首次申请需提供初次确诊罹患相关疾病的病史材料;
③影像检查报告、病理诊断报告、免疫组化/基因检测报告;
④药品处方(影像件、复印件);
⑤药品发票、费用清单。若存在其它第三方先行赔付的情况,需提供其它第三方结算分割单原件;
⑥受益人银行账户;
⑦保险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材料。
重要提示:
1、若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需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件和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本、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2、若被保险人身故,需同时提供被保险人死亡医学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3、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理赔,需提供被保险人(或监护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注明授权范围或事项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件。
三、注意事项
【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
对性质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赔款划入受益人指定银行账户;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指定医院】
特定高额药品处方开具的指定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其附属的国际医疗、特需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
【指定专科医生】
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的医生: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指定药店】
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责任二)约定的药店,具体见附表二。
【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约定:
(1)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责任一):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无要求,即被保险人在本产品生效日(2022年8月1日零时)前已患有的疾病,并因此导致的在本产品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属于本产品保障范围。
(2)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责任二):被保险人在本产品生效日(2022年8月1日零时)前如已确诊恶性肿瘤,并因此导致在本产品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本产品不予赔付。
2.关于使用医疗保险的约定:
(1)被保险人享受红河州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但未经红河州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报销且无法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结算证明的,本产品不予赔付。
(2)被保险人首次参加红河州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本产品保险期间内中断红河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或欠缴费的,本产品将按照红河州医疗保险政策(含大病、医疗救助)规定,模拟计算出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医保范围外自费费用)、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应报销的费用,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纳入本产品保障责任一的保障范围。
3.关于异地报销的约定:
(1)未经异地就医或异地转诊备案转往红河州外定点医院的: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即保障责任一的报销比例为70%;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变。
(2)对在非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所产生的医保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责任一),本产品不予赔付。
4.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
保险期间以就医时间(入院日期)为准:
(1)同一次就医,在本产品保单责任起期(2022年8月1日零时)以前就医,在保险责任起期及以后出院的,事故发生不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不予赔付。
(2)同一次就医,在本产品保单责任期内入院,保险期间届满时(2023年7月31日二十四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术;
(10)被保险人在本产品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既往症(见释义2)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疾病或情形;
(11)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2)工伤(见释义4)、医疗事故(见释义5)。
2.对于保障责任一“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中,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对于使用本产品约定的特定高额药品的被保险人,在“责任免除1.”情形以外,如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用药;
(2)被保险人在非本产品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6)、药房购买药品;但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医疗机构、药房的不在此列;
(3)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4)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5)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治疗有效;
(6)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7)在中国大陆境外(见释义7)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8)《产品详情》文件中,责任免除3.所规定的除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见释义8)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对于本产品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保险金额
(1)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
(3)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7.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8.本产品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释义】
1.基本医疗保险
指国家最新修订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
2.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既往症
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或接受治疗的情况;
(3)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既往症”,应以本产品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3.必需且合理
指符合以下2个条件:
(1)符合通常惯例
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②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⑤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4.工伤
指符合国家最新修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的事故。
5.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6.指定医疗机构
除另有约定外,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其附属的国际医疗、特需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且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除上述事宜外,还可以约定指定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等,但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7.中国大陆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挂床住院
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
附表一:保险公司服务中心线下网点
附表二: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责任二)约定的药店
为方便患者院外购药,特指定以下列示药店,在指定药店购买《红河惠民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在符合本产品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可以报销。
注:
1、持医院院内处方前往医院外药房购药的相关政策以当地医保局或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2、为更好地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其他药店信息请关注“红河惠民保”微信公众号。
3、本产品保留对上述药店的调整权力和权利,还请以“红河惠民保”微信公众号最新发布内容为准。
来源:红河惠民保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红河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红河惠民保”理赔须知)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