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划重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个重点问题解答)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拓展阅读

划重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个重点问题解答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侠克 邰思聪)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增至60日。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就关于执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十个重点问题予以解答。
1.“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这钱什么时候发?怎么发?发多少?
答:目前国内对于生育支持措施的探索刚刚起步,对于家庭养育津贴的发放时机、范围、标准、资金渠道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具体细则出台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2.“北京市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哪些是普惠托育机构?给多少钱?
答:目前北京市已启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多种力量参与的普惠托育试点方案的起草,等方案完善和通过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3.“北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怎么进行生育登记?
答:最便捷的途径是线上登记,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址https://syz.phic.org.cn)或手机扫描二维码填写信息后申请生育登记。
4.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陪产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怎么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休假期间工资不得降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我已经生了,正在休产假期间,看到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了60天,我能按照新规定享受吗?
答:夫妻按规定生育,女方还处在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期间的,可以按照新规定享受延长至60天的生育假;女方已结束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满一天及以上,不再补休延长的生育假。
6.新设立的育儿假、护理假,怎么享受呢?
答: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职工通过履行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来享受相关假期。
7.“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具体怎么操作?
答: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8.父母需要护理的,怎么认定?
答: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对于职工父母需要护理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等均可作为依据。
9.单位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等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向谁投诉?
答:可以拨打12345,由12345转至相关职能部门督促落实。
10.对于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解答,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