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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建设用地,怎么进行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一))

什么是农村建设用地,怎么进行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按照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权属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及其居住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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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建设用地,怎么进行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一))

什么是农村建设用地,怎么进行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权属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间承载地,包括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用地、村办及乡镇企业用地等。总体上看,我国土地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统一,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导向。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有利于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土地价格,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促进土地在竞争性使用中实现更合理的配置。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分到每一户拥有所有权,而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村民小组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就是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相对应的组织或农户个人是有使用权的,确权就是要明确其使用权。

集体土地的流转中,最前提和基础的就是产权明晰,也就是先要完成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就是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只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才能合法流转。

农村建设用地面积的控制

(1)乡村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的控制标准。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

例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综上述,一般来说,土地可以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便是属于集体的,一般来说农村的土地都是属于集体土地的,而在集体土地当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非常特别的一个土地类型,而且如果想要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确权也是比较的麻烦的。更多问题,欢迎咨询蓝箭律师网专业律师。


什么是农村建设用地,怎么进行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拓展阅读

什么是农村建设用地,怎么进行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一))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一)

第一部分 工作组织

1. 党中央、国务院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0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2010年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3年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2014年提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2017年强调,“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提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2019年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20年强调,“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另外,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要求,“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

2.当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重点是什么?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明确要求,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对于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3.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为什么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坚持“不变不换”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有登记成果的尊重和延续,也是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因此,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4.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如何落实“房地一体”登记要求?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规定,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具体来说,围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重点,对于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权利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登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未登记)发生变更、转移的,要按照房地一体要求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

5.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6.如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作用?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坚持农民的事情农民办,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并通过村民自治、基层调解等方式,参与解决权属指界、登记申请资料收集、权属纠纷,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户条件、宅基地取得时间认定和缺少权属来源材料等疑难问题。

7.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任务的标准是什么?

2020年底前,完成全国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率达到80%以上,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宗地数(原来发土地证的宗地数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发不动产权证的宗地数之和,其中原土地证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宗地不得重复计算)占应登记宗地数的80%以上。2021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农村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逐级汇交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来源:福建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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