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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究竟是什么意思(关于刑罚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解读)

一、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从刑法规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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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究竟是什么意思(关于刑罚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解读)

一、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方式有哪些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能够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和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实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

1.中的,武装叛乱或者,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

4.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究竟是什么意思拓展阅读

剥夺政治权利究竟是什么意思(关于刑罚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解读)

关于刑罚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解读

【名词解释000018 刑罚附加刑之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刑罚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解读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罪行。根据《刑法》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同时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只剥夺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政治权利的看法,不符合《刑法》第58条第2款“不得行使本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的规定。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相当广泛,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既适用于严重犯罪,也适用于较轻犯罪;既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总则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6条、第57条规定,对下列两类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二,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法院具体裁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性质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严重的贪污或受贿犯罪分子、严重的渎职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司法解释,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亦应同样处理。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对于部分罪刑较轻的犯罪或罪刑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在法定刑中除主刑外还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据此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无需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对于这类犯罪分子,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但有的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可能再享有,如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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