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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代理词(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因设计费用起争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方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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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代理词(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因设计费用起争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方的代理词)

二审代理词格式:

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公司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扬___二终字第___号加工承揽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公司总经理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代理人所参加的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第一,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__上诉人没有履行《XX加工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再次在二审中提出同样的在一审举证期限过后开庭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举证规则,也不是新证据,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举证权利,为此被上诉人对黄-勇、高*洪、管*平的证人证言拒绝质证,刚才上诉人的代理人辩论中讲到,巫*建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开庭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认为该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一会儿说自己承包,一会儿说工程完工交给了汉梦服饰公司管基建的,被上诉人也注意到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做的调查笔录说是打工,完全与该证人的说法不一致,同时该证人实际是上诉人的员工,在证据效力上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据效力,也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二,对于上诉人还另行提供了________的录音证据,被上诉人认为对该录音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无法进行质证,实际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也不符合举证规则要求,因此被上诉人对此拒绝质证。

第三,上诉人提供的汉梦服饰公司场外照片同样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塑钢门窗加工合同》的义务,该照片与本案无关,另外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工程款50万元未付,作为上诉人将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实际双方放弃了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至于上诉人与**公司的瓜葛与本案无关,但省高院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玻璃钢门的事宜,诉讼时效早过了,不应该保护,但上诉人的玻璃钢门发票至今也没有提供,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按原则其应当向被上诉人开具发票。

庭审中4位证人,其中三位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外一位证人的证言缺乏真实性,录音证据也不符合最高法院的举证规则,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该“录音证据”举证的权利。

第四,本代理人恳请法庭能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代理人: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二审代理词和上诉状的区别

一、概念

1、二审代理词。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

2、上述状。民事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上诉期限内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而写的司法文书。

二、提交的条件不同

1、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是代理人为了称述事实和理由而做出的。目的在于使法官接受自己的代理意见,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2、上述状

所谓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上诉状的目的在于重新审理。

(1)民事上诉状必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

(2)民事上诉状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上诉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格式不同

1、二审代理词

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1)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2)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3)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代理词中的漏洞。

(4)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2、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应主要采用反驳法进行写作。反驳应讲究针对性,说明性和逻辑性。要针对上诉人对原裁判的不服之处,有的放矢;要针对反驳的论点,摆出客观事实和证据,摆出正确引用的法律条款,据理论证,分清是非;要根据论证所得出的结论,明确提出对原裁判的主张。

以上就是关于二审上诉的代理词的书写格式了以及相关的范文介绍了,如果您需要书写二审代理词的可以按照上文中的范文来进行书写,上文中还给您介绍了二审代理词和上诉状的区别,如果您还要任何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蓝箭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二审上诉代理词拓展阅读

二审上诉代理词(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因设计费用起争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方的代理词)

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因设计费用起争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方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

上诉人河南有一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一水商业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一上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受上诉人河南有一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现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合同内的面积,依据合同约定,合同内的面积并未经双方确认,存在多组数据,因争议较大,应据实核算测量。

合同3.1.1条约定:设计面积为暂定面积,最终结算面积均按实际设计范围施工图纸(不含商铺内),以建筑墙体内边线计算。

被上诉人主张其已完成设计,根据设计成果、确认函、施工效果图,便得出设计面积为31201㎡;上诉人亦根据设计成果、确认函、施工效果图,经认真核算,而得出被上诉人的设计面积仅为13614.02 ㎡。而被上诉人在庭审时陈述24000多平,一审法院裁判合同内面积11000多平。

且确认函并没有显示具体面积,即双方并未确认设计面积。

显然:两面积数字的争议巨大,根据合同约定,所谓的设计面积只是暂定面积,而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应当据实测量。

二、关于合同外的设计费用,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是针对商业室内的设计,而并不涉及室外,室外的有关设计所涉及费用的计算,双方未达成一致,面积应据实测量,单价应双方协商确定或第三方评估,88元的单价只是合同内的约定,且该单价对应的设计成果较多,被上诉人并未完成。

1、有关合同外的设计费用,一水公司只是提交了张上签字的《确认函》,该确认函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

通过比较立案起诉时证据清单一中的《确认函》与张上的《确认函》可知:

1、两组《确认函》均是由被上诉人发送给上诉人的,即接收的对象均为上诉人,但起诉立案时的《确认函》的甲方确认栏处均有上诉人加盖公章,无张上签字,但张上的《确认函》的甲方确认栏处,并无上诉人盖章,却只有张上签字,而张上只是第三人处的法定代表人,其不能代表上诉人,由其签字不符双方的习惯,相应确认函的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2、起诉立案时的《确认函》,其上部均有明确的日期,而张上的《确认函》,其上部并非均有明确的日期。

(3、起诉立案时的《确认函》,均是通过邮寄的方式交付给上诉人,由上诉人盖章,但张上的《确认函》,上诉人却说找的张上本人,但地点却在新州上诉人处,却没有让上诉人盖章,显然张上的《确认函》的真实性值得严重怀疑。

2、张上本人在本案二审开庭时,明确称:关于合同外的设计,由一水公司与上诉人工程部沟通,其本人并不参与,也不知晓关于合同外设计的有关事宜,其在确认函上签字只是给一水公司个定心丸,并未审阅过函件内容,且也未就有关事项与上诉人沟通,未有上诉人的授权。

3、据二审庭审查明:朱二前期系第三人的工作人员,本案中的设计中涉及第三人的均由其负责,其本人也在一水公司所提交的诸多证据材料上予以了签字,故本案中能代表第三人的为朱二,而非张上。

三、一水公司多次的催款函件中均未就合同外的设计费用予以催要,即2021年10月11日之前,一水公司并不认为上诉人欠付其合同外的设计费用。

上诉人在起诉立案时举证的多份《付款申请函》、《催款函》,

相应的催付款时间有:2020年11月0日、2021年1月10日,2021年1月21日、2021年1月11日、2021年10月11日,在被上诉人设计成果早已完成交付后的多次,只是向上诉人催付过款项,也均明确了催付的具体款项金额,但从未表达过合同之外及中庭立面的设计费用,显然合同外及中庭立面的费用系被上诉人在起诉立案时恶意为之,故而相应费用并无上诉人确认,基于相应证据的欠缺,故而寻求张上帮助,由其签字,意在签字后果让被上诉人承担。

四、三个中庭立面属于合同内约定事项,不存在完成设计后而变

更设计的情况,不应视为合同外增加的事项。

且屋面并未设计,一水公司未提供向上诉人交付设计成果的证明材料,该部分费用亦不应计算;

营销中心及外立面,也仅提供了设计图,而未提供施工图,相应设计费用不能按照88元每平米的标准予以计算,面积也应实际测量。

五、上诉人委托了被上诉人对项目的室内公共空间予以设计,并超额支付了设计费用,在被上诉人提交双方约定的设计成果后,便可施工而后可开业,上诉人不能因被上诉人存在的违约行为而不予开业,如此必然会因此成扩大上诉人的损失,且不开业必然会造成上诉人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而,不能据此得出项目的开业,便意味直接认可了被上诉人在本案所主张的全部设计费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如:三个中庭立面是否属于合同内的约定、屋面是否实际设计并交付了设计成果、合同约定的商业室内进行设计后的实际客观真实面积应是多少、外立面及营销中心的设计单价能否直接适用合同室内设计费的单价、已支付的设计费是否超额支付等等,故请二审法院依法严格审查,直接改判驳回一水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

二审上诉代理词(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因设计费用起争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方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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