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讨债公司讨债也有法律风险(委托“讨债公司”催讨债务 究竟存在哪些风险?)
请讨债公司讨债也有法律风险【案情简介】省城市民吴先生(化名)一直有一笔32万的债务没有要回,屡次要债失败,最近欠债人还失去了联系,无奈之下,吴先生找到了合肥一家...
请讨债公司讨债也有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省城市民吴先生(化名)一直有一笔32万的债务没有要回,屡次要债失败,最近欠债人还失去了联系,无奈之下,吴先生找到了合肥一家“讨债公司”帮忙讨债。然而,讨债公司不仅没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帮他讨回债务,讨债公司负责人竟也失去了联系,吴先生支付的费用难以要回。吴先生又转向了向讨债公司“讨债”之路。
欠债人失联讨债公司也失联
吴先生称,很多年前他借给一朋友32万元,但是对方一直推脱,迟迟不还。直到几个月前,吴先生再去催债时,发现对方竟失踪了。“邻居说他搬到外地去了”,电话也不接听。无奈之下,吴先生找到合肥一家讨债公司。吴先生说,他先通过电话与讨债公司一王经理联系,“有正规营业执照,所以我就相信了对方。”
去年10月23日,吴先生来到对方指定的胜利路怡康园小区内一家公司,“我发现那里是另一家要债公司,但对方说他们都是一家的。”吴先生与王经理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上规定吴先生向讨债公司支付寻人查址费两千元,同时注明了“如无成果,查址费退回甲方”。另有劳务费:按收回债款的百分之十比例收取,不成功不收取劳务费。
然而直到合同到期,讨债公司也没给出结果,查址费也没退,甚至连讨债公司也联系不上,不接电话。“我后来到怡康园那家当时签合同的场所,那家公司负责人说跟他们没关系。”
若找不出地址会退还查址费
9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怡康园内的这家公司,该公司名称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记者敲门后,一年轻男子打开房门,屋内东西两边各有一间办公室,一中年男子坐在西边办公室。记者说明来意后,中年男子称他们跟与吴先生签合同的那家公司无任何关联。
不过,该中年男子称可以用东边办公室的座机联系那家讨债公司负责人,“那是他们的办公室。”
记者随后用办公桌上的座机联系上吴先生提供的一个王经理电话,对方果然接听了电话,可当记者询问其情况时对方称,他姓陈(音),公司负责人去深圳出差去了,随后匆匆挂断电话。
随后,办公室内的那名中年男子用其个人手机拨通该号码,让对方把情况向记者说清。“老板去了深圳,要等老板回来后会给答复的,要等到本月15号。”他说,吴先生交付的2000元查址费,如果找不出地址,会退还的。”
随后办公室内的中年男子接过电话告诉对方:“赶紧把这个事情解决了。”
讨债公司多打着正规注册旗号
根据调查,省城类似讨债公司的信息泛滥,公司众多。宣传时纷纷以“正规要债公司,合法收账,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等信息吸引客户。在一些公司的墙面上,也挂着营业执照。然而,记者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得知,这些公司其实都是以“信息咨询公司”的名义注册,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并不存在“讨债”的内容。
在这些公司的网站上均有“先要账后付钱,要不到账不收任何费用”的内容。记者联系上几家“讨债公司”,发现并非如此。位于合肥市临泉路与胜利路交口的一家讨债公司负责人称,找他们帮忙要债劳务费是收取债款的10%,要到债之后再付劳务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然而,除此之外,要先支付5000元的“找人费”。
律师提醒
讨债公司若违法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称,在我国对于讨债公司的情况,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所以目前这些公司也钻了法律空子,“这些公司都以咨询公司名义注册,实际上进行着帮人追债的业务,所以不可能存在正规注册的讨债公司。”
王律师称,虽然合同上双方约定,在追债中如果讨债公司做了违法的行为,由讨债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实际上委托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王律师提醒市民,在遇到债务问题时,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解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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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讨债公司讨债也有法律风险拓展阅读
委托“讨债公司”催讨债务 究竟存在哪些风险?
近日,姑苏法院“古街水巷巡回庭”来到虎丘街道巡回审判点,现场公开审理一起涉民间讨债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9月2日,某金属制品公司与某商务咨询公司签订《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某商务咨询公司向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债务人某电机公司催讨欠款16万元,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成功讨回欠款按15%结算劳务费用。某金属制品公司向某商务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全权代理,负责收回债务方的欠款。 后李某与某电机公司进行催讨协商,在经过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同意后,李某与某电机公司签订了《还款处理协议》,将欠款金额减让至119000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的具体方案。 后某电机公司陆续向李某支付了欠款119000元,李某向某电机公司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欠款119000元。 在成功讨回债务后,某金属制品公司多次联系李某转交债款119000元,但李某均推脱拖延,玩起了失踪。遂某金属制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商务咨询公司和李某共同向其支付追回的货款119000元及合同保证金3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民间讨债公司与委托方即债权人之间的纠纷案件,债权人未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催讨债权,而是信任并委托以商务咨询为名,实际从事民间讨债业务的公司,让讨债公司用其个人手段去催讨债务,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然而,讨债公司未将其收取的款项在扣除劳务费后的部分进行转交,构成违约造成本案纠纷。
这起案件中,债权人(委托人)委托讨债公司(受托人)催讨债务,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李某作为某商务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其收到债款后未转交给某金属制品公司构成违约。又查明,某商务咨询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与股东李某存在(财产)混同,故李某应对该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姑苏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某商务咨询公司支付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款项101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李某对被告某商务咨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针对这类案件作出以下提醒:1、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民间借贷等往往引发大量债务纠纷。部分债权人会通过委托一些单位和个人催讨债务,随之民间讨债公司应运而生。这些讨债公司多为一人公司,往往无固定办公地点,无固定员工,资金往来走个人账户,一旦民间讨债公司违约,债权人的催讨难度极大,即便是向讨债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为下落不明的状态下需公告送达。审理期限较长,即使在判决胜诉的情况下,执行难度依然很大。2、有些民间讨债公司在催讨欠款时,可能采取了威吓、辱骂、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这些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治对象。由于讨债公司系债权人的代理人,故债权人也可能会存在承担由此造成民事责任的风险。
法官提醒,债权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需要维护权益时,一定要选择合法途径,及时正当维权,切莫轻信所谓的讨债公司,否则会面临极大的风险,不但已有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而且还有可能使自己遭受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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